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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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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与辞职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劳动纪律,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力。
第三条 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有辞职的权力。

(二)辞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辞退:
1.一年内记过3次者。(公司记过的标准怎么定?)
2.连续旷工5日或全年累计超过10日者。
3.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
4.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5.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情节重大者;
6.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7.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品行不端、行为不检,屡劝不改者;
10.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违背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泄漏业务上的秘密情节严重者;
13.办事不力,疏忽职守,且有具体事实情节重大者;
14.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年终考核成绩不及格,经考察试用仍不合格者;
17.因公司业务紧缩必须减少一部分员工时;
18.工作时期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 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人力资源部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依据下列规定:
1.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未满1年者,3日前告之;
2.连续工作1年以上,未满3年者,7日前告之;
3.连续工作3年以上者,14日前告之;
第七条 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 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本部门经理提出异议,说明原因。
第九条 被辞退员工如果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三)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力资源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须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1个月。
第十四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离开公司前应向行政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行政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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