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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广西军校招生计划及军校招生报名时间条件

更新时间:高考查询网

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各市招生办(考试院),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做好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227号)精神,今年全军、武警部队11所院校在我区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271名;16所地方高校在我区招收国防生119名。为确保今年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区分

(一)军区政治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1、军区政治部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共同负责对全区的军检、政治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适时联合派出巡视员进行巡视督察;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录取工作。

2、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招生的基本条件,在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截止后,按招生计划3倍的数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提供上线考生名单;录取阶段,从军区政治部提供的军检、政治考核均合格考生名单中,按1:1.1(四舍五入)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并督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院校做好录取工作。

3、军区政治部在考生网上填报志愿截止后,根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的上线考生名单和军分区上报的政治考核结果,确定参加军检的考生名单。录取阶段,协助招生院校做好录取、退档和遗留问题的解释工作。录取结束后,负责将录取考生的军检、政治考核的有关材料寄送给各招生院校,并将招生工作的情况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二)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市招生办(考试院)

1、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协调本区考生按照时间节点到指定地点进行军检,督促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开展好政治考核工作,并负责协调市招生办(考试院)做好有关中学的宣传报名工作。南宁、桂林警备区政治部还负责组织已确定参加军检的考生进行军检,并及时将参加军检考生信息汇总上报军区招生办公室。

2、市招生办(考试院)负责督促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中学做好宣传报名工作,协助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通知考生及时参加政治考核和军检。南宁、桂林市招生办(考试院)协助警备区做好考生的军检工作。

(三)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招生办公室

1、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会同当地招生部门、公安部门开展考生政治考核工作。

2、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负责督促有关中学协助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搞好政治考核工作。按照通知军检的考生名单,组织考生于6月30至7月2日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

二、时间安排

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均放在本科提前批录取,时间为7月4日至7月7日,军检时间为6月30日至7月3日。具体时间和阶段划分:

(一)确定军检名单阶段

6月28日至6月30日。军检时间放在考生填报志愿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供上线名单之后。考生在接到参加军检的通知后,携带今年高考《准考证》、同底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按照时间节点自行到南宁303医院或桂林181医院参加军检(考生不在参加军检通知名单范围内的,一律不准参加军检),考生参加军检的地点参照附件4。

(二)军检阶段

6月30日至7月3日。根据通知的上线考生名单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发给体检表,考生到指定地点参加体检。

(三)录取准备阶段

7月4日。军区招生办公室将考生的军检及政治考核结论制作成电子档案,按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要求的数据格式将军检、政治考核结果的电子档案反馈给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由招生考试院通过招生系统传送给各招生院校。

(四)录取阶段

7月4日至7日。各招生院校通过网上操作,完成录取的各项工作,对录取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由军区招生办公室、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录取院校协商解决。

三、几点说明

(一)关于考生年龄

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年龄必须在17至20周岁(截止8月31日),未婚。

(二)关于通知考生参加军检

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市招生办(招生考试院)及时督促各县(市、区)招生办,通知有关中学的老师做好宣传和填报志愿工作。参照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编写的《普通高考指南??招生计划篇》中“说明中的第三条”,要让每个有志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考生,及时在网上正确填报志愿。同时,要根据军区招生办公室、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提供的考生名单,通知考生到指定地点参加军检,具体时间、地点、携带物品和注意事项要一并通知到考生。

(三)关于军检面试的组织实施

面试由全军招生办公室指定人员,南宁、桂林市招生考试院及广西军区政治部选培办人员共同组成面试组和考生权益申诉复议组,每个面试组由3人以上组成,面试组数量视情况而定,面试表由军区招生办公室印制下发。面试组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总政干部部《关于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毕业生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2001〕政干发字第220号)中面试的有关规定要求,采取目测、口令调整及与考生本人交谈等方式对考生进行面试。面试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面试完毕后,面试人员当即填写《面试表》中的“面试结论”意见,并由面试组负责人签名。面试结果当场通知考生本人,合格者取得参加体检资格,不合格者由面试人员向考生说明原因,收回《面试表》,并注明不合格理由,考生不再参加体检。对面试结果持有异议的,由复议组进行复议,并做出最终结论。

(四)关于体格检查的组织实施

体检由体检医院组织实施,在南宁303医院、桂林181医院进行,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三总部后卫〔2015〕904号)执行。体检表由军区招生办公室印制下发,主检医生意见栏写明是指挥专业、非指挥专业合格或不合格,并由主检医师签字负责。体检化验单不粘贴,体检表在收集整理过程中要确保平整。

(五)关于政治考核的组织实施

报考军队学员和国防生的考生政治考核工作,请参照《关于做好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政治考核工作的通知》(政选〔2015〕3号)执行。

(六)关于心理检测问题

为保证体检过程中心理检测的顺利进行,体检医院要抽调心理检测业务能力强的医生参加,提前组织医务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标准》,积极协调心理检测场地,准备检测所需的计算机等设施,制作《心理检测登记表和访谈记录表》,严格按照总部规定和培训有关要求执行。

(七)关于考生信息汇总

考生政治考核信息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汇总。军检信息由南宁、桂林警备区政治部统计汇总。考生信息按合格与不合格分类、按考生填报的院校集中存放(所有原始材料不要装订、不得折叠,以便扫描),并制成电子表格。军检信息及数据于7月3日16时前报军区招生办公室。军区招生办公室将各军分区(警备区)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制成投档电子数据。

(八)关于考生录取

今年,自治区军队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实行单一志愿录取,按照计划数110%投档(四舍五入取整)。当生源不足时,自治区招生考试院会同军区招生办公室结合本区实际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上线合格考生的报考志愿,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00%向招生院校投档。

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四、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为确保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招生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严防违规违纪问题发生,军区招生办公室设立招生咨询和举报电话,电话号码是:0771-2896215或2895269,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在军检和录取期间,军区招生办公室将会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派出招生督察组,对全区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军检和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督察。

五、有关要求

(一)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增强做好招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今年,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64号文件,对条件范围、政治考核、军检等问题作了较大调整,提出了“六个从严”要求,开启了招生工作新的形势。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招生工作是高考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关系到社会稳定。军地双方要从服务国防建设的高度,认真分析形势、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强领导,搞好人力、物力、财力的保障,确保“平安招生”。

(二)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公开公平公正。今年的招生工作,要巩固“阳光工程”有效措施和已有成绩,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细化政治考核、军检、录取阶段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起止时间、公示地点、具体方式及举报渠道,做实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军检程序、军检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和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八公开”。各军检点均实行封闭式管理,除考生家长代表、军检工作人员和上级联合巡视组、军区招生督察组和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巡视员凭工作证在军检现场进行巡视、监督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军检现场。严格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工作条例》和《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让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招生在阳光下运行,经得起考生、媒体、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全面监督,确保“零投诉”。

(三)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社会满意度。各级要加强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招生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坚持正面引导为主,精心策划实施,打好主动仗。适时进行招生预警或案例宣传,揭露中介欺诈伎俩,提醒考生和家长避免上当受骗。牢固树立为考生服务、依法治招、廉洁自律的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管理,防止军检途中发生车祸、中暑等意外事故。

附件:1.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的基本条件和录取程序

2.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后卫〔2015〕904号)

3.军队院校广西区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计划

4.军队院校学员和国防生招生军检具体时间地点安排表

广西军区政治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军队院校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

国防生的基本条件和录取程序

一、基本条件

报考军队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年龄必须在17至20周岁(截止当年8月31日)、未婚。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普通中学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参加由军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军事职业适应性检测结论均为合格。

二、录取程序

根据教育部、总政治部通知要求,录取工作继续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各院校要提前做好网上录取前的准备工作。远程网上录取中的问题一般应通过网上、电话或传真解决,招生院校可通过军区招生办公室做好相关信息联络工作。

军校和国防生列在提前批次录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根据广西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政治考核、军检合格考生名单,依据考生志愿和分数,按照院校招生计划数量的110%投档(四舍五入),招生院校再根据军检、政治考核情况及专业要求,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报考军校和国防生院校的考生,军检、政治考核结果共享,录取院校生源不足时,可以相互调剂。未被军校和招收国防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其他批次的录取。按照总部规定,各院校不得拒招符合录取条件、服从调剂的考生,不得将招生指标调剂到其他省。

对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可以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招生院校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考生退档意见不一致时,由招生院校填写《退档申请单》,详细说明退档理由和政策依据,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复审意见。若双方意见仍然存在分歧,由全军招生办公室会同教育部有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定。

军队院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取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无正当理由超过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规定录取时间一个工作日的,经全军招生办公室同意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可以在投档范围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代为录取。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在投档的同时,应当向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投档数据库。军队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周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当向军区招生办公室提供考生报名数据库、录取考生数据库及录取考生名册。录取考生名册需加盖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印章。军区招生办公室和军队院校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录取考生数据及录取考生名册,经广州军区招生办公室审核汇总后于每年7月30日前上报全军招生办公室。

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将录取考生的中学档案统一邮寄各招生院校。录取考生的政治考核、军检等相关资料,由军区招生办公室负责统一转递到相关院校。

三、复审复查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军队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完成新生政治复审和身体复查。因政治考核或身体复查不合格的考生,但符合普通高校录取条件的,本人可向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当根据本人当年填报的普通高校相关志愿等情况,与自治区所属的普通高校协商改录。

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经入校复审复查合格后,签订国防生协议,确定为国防生。复审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国防生资格,达到学校本专业普通生录取分数线的,转为该校同专业普通生;达不到本专业录取分数线但达到学校其他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转为该最低专业普通生;达不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作退学处理。

附件2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

后卫〔2015〕90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外科项目

第三条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四条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

(一)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二)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第五条颅脑外伤,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六条颈部运动功能受限,斜颈,Ⅲ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七条乳腺肿瘤,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八条骨、关节、滑囊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胸廓畸形,习惯性脱臼,颈、胸、腰椎骨折史,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

(二)四肢单纯性骨折,治愈1年后,X片显示骨折线消失,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空降兵除外);

(三)关节弹响排除骨关节疾病或者损伤,不影响正常功能的;

(四)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稍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指挥专业除外);

(五)轻度胸廓畸形(指挥专业除外)。

第九条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存在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十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空降兵超过4cm),或者虽未超过前述规定但是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十一条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二条恶性肿瘤,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良性肿瘤、囊肿,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良性肿瘤、囊肿,或者虽未超出前述规定但是影响功能和训练的,不合格。

第十三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四条文身,不合格。

但是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身体裸露部位长径不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不超过10cm的文身,除指挥专业外合格(文身图案和内容由政审把关)。

第十五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六条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肛旁脓肿,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二)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1年以上,无后遗症;

(三)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8cm以下的混合痔。

第十七条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者损伤及其后遗症,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单睾,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二)无自觉症状的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1倍;

(三)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1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四)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数量在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五)包茎、包皮过长;

(六)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七)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第十八条重度腋臭,不合格。

第十九条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泛发性湿疹,慢性荨麻疹,泛发性神经性皮炎,银屑病,面颈部长径超过1cm的血管痣、色素痣、胎痣和白癜风,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多发性毛囊炎,皮肤对刺激物过敏或者有接触性皮炎史,手足部位近3年连续发生冻疮,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单发局限性神经性皮炎,长径在3cm以下;

(二)股癣,手(足)癣,甲(指、趾)癣,躯干花斑癣;

(三)白癜风,身体其他部位不超过2处,每处长径在3cm以下。

第二十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以及其他性传播疾病,不合格

第三章内科项目

第二十一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mmHg,<140mmHg;

(二)舒张压≥60mmHg,<90mmHg。

第二十二条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

第二十三条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右位心脏,不合格。

但是听诊发现心律不齐、心脏收缩期杂音的,经检查系生理性的,合格。

第二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大泡,气胸及气胸史,以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触及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左肋缘下未触及脾脏,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既往因患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现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第二十六条泌尿、血液、内分泌系统疾病,代谢性疾病,免疫性疾病,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结核,流行性出血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黑热病,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丝虫病,以及其他传染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急性病毒性肝炎治愈后2年以上未再复发,无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正常;

(二)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肾结核,腹膜结核,临床治愈后3年无复发;

(三)细菌性痢疾治愈1年以上;

(四)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性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伤寒、副伤寒,布鲁氏菌病,治愈2年以上,无后遗症;

(五)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无后遗症。

第二十八条癫痫,以及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精神分裂症,转换性障碍,分离性障碍,抑郁症,躁狂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人格障碍,应激障碍,睡眠障碍,进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遗尿症,以及其他精神类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条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对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严重过敏的,不合格。

第四章耳鼻喉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三条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但是轻度耳廓及外耳道湿疹,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四条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中度以上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超过鼓膜的1/3,咽鼓管通气功能、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不良,咽鼓管咽口或者周围淋巴样组织增生,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眩晕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鼻中隔穿孔,鼻畸形,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烂,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以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严重变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慢性鼻窦炎,严重鼻中隔偏曲,潜艇、空降专业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七条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八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不合格。

第五章眼科项目

第三十九条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外隐斜超过5△,上隐斜超过2△,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但是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四十四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口腔科项目

第四十五条深度龋齿超过3个,缺齿超过2个(经正畸治疗拔除、牙列整齐的除外),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局部义齿,重度牙周炎,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唇裂术后明显瘢痕,不合格。

但是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龋齿、缺齿,合格。

第四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及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者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四十七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妇科项目

第四十八条闭经,严重痛经,子宫不规则出血,功能性子宫出血,子宫内膜异位症,不合格。

第四十九条内外生殖器畸形或者缺陷,不合格。

第五十条急、慢性盆腔炎,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五十一条妊娠,不合格。

第八章辅助检查项目

第五十二条血细胞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红蛋白,男性130~175g/L,女性115~150g/L;

(二)红细胞计数,男性4.3~5.8×1012/L,女性3.8~5.1×1012/L;

(三)白细胞计数,3.5~9.5×109/L;

(四)中性粒细胞百分数,40%~75%;

(五)淋巴细胞百分数,20%~50%;

(六)血小板计数,125~350×109/L。

血常规检查结果要结合临床及地区差异作出正确结论。血红蛋白、红细胞数、白细胞总数、白细胞分类、血小板计数稍高或者稍低,根据所在地区人体正常值范围,在排除器质性病变的前提下,不作单项淘汰。

第五十三条血生化分析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9~50U/L,女性7~40U/L;

(二)血清肌酐:

酶法:男性59~104umol/L,女性45~84umol/L;

苦味酸速率法:男性62~115umol/L,女性53~97umol/L;

苦味酸去蛋白终点法:男性44~133umol/L,女性70~106umol/L;

(三)血清尿素:2.9~8.2mmol/L;

(四)空腹血糖:3.9-6.1mmol/L。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男性>50U/L、≤60U/L,女性>40U/L、≤50U/L,应当结合临床物理检查,在排除疾病的情况下,视为合格,但是须从严掌握。

第五十四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测阳性,艾滋病病毒(HIV1+2)抗体检测阳性,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五条尿常规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二)尿酮体:阴性;

(三)尿糖:阴性;

(四)胆红素:阴性;

(五)尿胆元:0.1~1.0Eμ/d1(弱阳性)。

第五十六条尿液离心沉淀标本镜检结果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女性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二)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不超过6个/高倍镜应结合外生殖器或者外阴检查排除疾病;

(三)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第五十七条尿液毒品检测阳性,不合格。

第五十八条尿液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尿液妊娠试验阳性,但是血清妊娠试验阴性,合格。

第五十九条胸部X射线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胸部X射线检查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角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六十条心电图检查结果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一)正常心电图;

(二)大致正常心电图:

1.窦性心律,心率50~59次/分,或者101~110次/分,结合临床;

2.窦性心律不齐,经吸屏气后改善或者消失;

3.P波电轴左偏(P波在I、aVL直立且电压较高,Ⅱ低平或者正负双相,Ⅲ、aVF正负双相或者浅倒,aVR负正双相或者浅倒);

4.单纯的qrs电轴偏移在-30度至+120度;

5.单纯逆钟向或者顺钟向转位;

6.左心室高电压(无高血压,心脏听诊无病理性杂音,胸片无心脏增大);

7.心律较慢时以R波为主导联J点抬高,ST段呈凹面向上型抬高小于0.1mV;

8.以R波为主导联ST段呈缺血型压低小于等于0.05mV(aVL、Ⅲ可压低0.1mV)或者呈近似水平型压低小于0.08mV,或者呈上斜型压低小于0.1mV;

9.T波在Ⅱ直立,电压大于1/10R波,aVF低平,Ⅲ倒置;

10.TV1、V2大于TV5、V6(TV5、V6大于1/10R波);

11.窦房结内游走性心律;

12.V1、V2导联出现高R波,但是肢体导联QRS波电压无变化,QRS电轴无明显右偏,右胸导联无ST-T改变,临床无引起右室肥大的病因;

13.室上嵴型QRS波(V1呈rsr’型,r>r’,I、V5导联无s波或者s波在正常范围内);

14.偶发早搏;

15.不完全性右束支传导阻滞,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16.U波明显,但是未高于T波,无其他可疑的阳性病史、症状和体征。

出现前款第二项第4、5、6条目的心电图表现,应当让受检者作原地蹲起20次,复查心电图无明显异常病理改变的,视为大致正常心电图。

第六十一条腹部超声检查发现恶性征象、病理性脾肿大、胰腺病变、肝肾弥漫性实质损害、肾盂积水、结石、内脏反位、单肾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第四至十条,除潜艇、空降专业外):

(一)肝、胆、胰、脾、双肾未见明显异常;

(二)轻、中度脂肪肝且肝功能正常;

(三)胆囊息肉样病变,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0.5cm以下;

(四)肝肾囊肿和血管瘤单脏器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五)单发肝肾囊肿和血管瘤长径3cm以下;

(六)肝、脾内钙化灶数量3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七)双肾实质钙化灶,3个以下且长径1cm以下;

(八)双肾错构瘤数量2个以下且长径均在1cm以下;

(九)肾盂宽不超过1.5cm,输尿管不增宽;

(十)脾脏长径10cm以下,厚度4.5cm以下;脾脏长径超过10cm或者厚径超过4.5cm,但是脾面积测量(0.8×长径×厚径)38cm2以下,排除器质性病变。

第六十二条妇科超声检查发现子宫肌瘤、附件区不明性质包块、以及其他病变和异常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子宫、卵巢大小形态未见明显异常;

(二)不伴其他异常的盆腔积液深度不超过2cm;

(三)单发附件区、卵巢囊肿长径小于3cm。

第六十三条心脏超声检查发现心脏、瓣膜、血管疾病或者异常,不合格。

第九章心理检测项目

第六十四条不能通过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检测专用软件检测和结构性心理访谈的,不合格。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2006年4月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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