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理工大学转专业要求申请难不难(什么时候转专业)
由于报考志愿失误或高考失利等因素,或许被一个自己并不是很喜欢的专业所录取,所以想要在大学期间转专业学习。但是,由于不了解大学生活,所以面对想转专业的想法有些不知所措,本文高考查询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长沙理工大学转专业的要求和申请方法等相关注意事项。
一、长沙理工大学转专业政策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尊重和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为规范和加强普通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长沙理工大学章程》和《长沙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转专业,是指学生从当前修读(或录取)专业或专业类转到适合本人修读的专业或专业类,包括跨学院和学院内部转专业(类),以及专业(方向)分流。具体指一年级学生转专业(类)、二年级按专业类招生学生的专业分流和部分专业学生的专业方向分流或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转专业条件、规则与程序;实行学生和学院双向选择,学院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高考招生时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要申请转专业的,应符合申请、转专业条件,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允许转专业。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新生入校时入选卓越班、校企合作班(如会计学ACCA方向班、会计学中法班、金融学中法班等,西藏新疆班除外)等专业学生可再次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六条 学校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转专业工作和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秋季学期进入转入的新专业学习。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工作要求
第七条 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一)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职责为:指导和督查全校转专业工作,审批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工作方案和转专业接收计划数,审批学院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二)各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院长、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等院领导,以及学院教务办、学工办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等组成,成员总数不得少于5人,须有一线教师或学生代表参与。具体职责为:制定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细则,接收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接受学生咨询与报名;组织考核以及提出拟接收学生名单等。
第八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严格控制转专业的比例。接收学院转入学生人数应控制在该专业当年在校生总数的10~20%以内(一般工科类专业不超过10%、理科类专业不超过15%、文科与经管类专业不超过20%),具体比例由接收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和教学条件等情况与教务处、招就处协商确定。
第九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应取得转出学院与转入学院同意,选拔考核由转入学院组织。转出学院不能设学分绩点、学业成绩和转出比例等限制。
第十条 接收学院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确定拟接收名额,制订学院转专业(类)实施细则、专业类专业分流和专业方向分流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转专业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等。重点考核学生学业成绩(或高考成绩)、专业兴趣、学科竞赛成绩、潜质、综合素质等。工作细则和年度工作方案经学校审核后,由学院在每年转专业工作前2周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转专业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招生时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类)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本校学籍的在读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科学生。
(二)注册手续齐备,缴清学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身心健康。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类)的要求。
(六)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特殊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意愿转入与创业相关的专业;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申请和同意,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三)学生休学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原学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的,经学生申请和同意,允许其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四)入学后因身体健康原因或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或创新成果与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六)确因学习困难并受学籍预警或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完成学业的。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只允许申请填报一个专业或专业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相互转专业;
(二)入学时单列录取标准并按特殊方式招收和培养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等);
(三)从外校转入学生、专升本学生不能转专业;
(四)因违纪而受处分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五)已经转过一次专业的学生;
(六)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者休学期间的学生;
(七)其他专业不能转入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八)相关文件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转专业申请受限:
(一)高考文科生按文科类专业录取的学生不能转入理工科类专业,可转入文理兼招专业;高考理科生按理科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可转入文科类专业;高考理科生按文科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可转入文科类、或文理兼招类专业,也可转入理工科类专业;
(二)高考招生试点省市中不分文理科招入的学生不受文、理科专业限制;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同类专业中互转;
(四)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能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内互转,不能转入学校其他专业;
(五)五年制专业可转入四年制专业,四年制专业不能转入五年制专业。
第十六条 “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学生选拔与转专业要求
1.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总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入选“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具体选拔条件和流程,见长沙理工大学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关于做好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学生选拔工作的通知》。
2.按程序入选“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的学生,一年级仍可自愿申请转专业一次。
3.“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学生同样按学校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有关文件执行。
4.在“卓越人才培养试点班”专业学习不理想的学生,不再实行退回原录取专业的规定,按学籍管理规定在本专业做降级与退学的处理;或者申请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培养班”学生转专业要求
1.一年级新生报到入学时,高考单科成绩优秀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入选“会计学ACCA方向班”、“会计学中法班”、“金融学中法班”等专业,具体选拔条件和流程,见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的《长沙理工大学XX专业方向班学生选拔方案》。
2.按程序入选“会计学ACCA方向班”、“会计学中法班”、“金融学中法班”专业的学生,仍可自愿申请参加转专业一次。
3.志愿毕业后到西藏、新疆边远困难地区工作的学生,可自愿申请进入“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西藏新疆班”、“土木工程西藏新疆班”和“会计学西藏新疆班”,入选此类培养班的学生不能再选择转入其他专业。此项工作由招生就业处组织。
第十八条 如申请转入学生数在该专业或专业类转专业计划数以内,且申请转入学生符合学院公布的转入专业基本要求,学院原则上应予以接收;如申请转入学生人数超过转专业计划数,学院应按已公布的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通过综合考核确定接收人选并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实施转专业后,某些专业学生转出人数较多,现有学生人数连续2年不足20人的专业,暂停招生,待实施专业改造,充分论证,申请批准后再恢复招生。
第四章 转专业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春季学期办理,转专业工作的具体日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接收学院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学校的规定,制订学院转专业(类)实施细则、专业类专业分流和专业方向分流细则等文件,包括:学院(专业)接收的名额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的学业背景基本要求、转专业遴选办法和选拔条件、考核方式、评分标准及各项考核指标的权重等。重点考核学生学业成绩(或高考成绩)、专业兴趣、学科竞赛成绩、潜质、综合素质等。制定学院年度工作方案,包括接收计划、接收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工作程序与时间安排等工作方案。并将工作细则与方案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转专业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于转专业工作正式启动前2周在校园网向全校学生公布。
(三)各学院按转专业工作细则和工作方案接受学生的申请和报名。接收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公示3天;学院组织对通过报名审核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和遴选,确定拟入选学生名单。各学院填写《长沙理工大学拟转专业学生考核情况汇总表》和相关材料送交教务处。
(四)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审议转专业学生材料,依据学院考核成绩排名和接受专业所确定的录取比例,形成拟同意录取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3天。无异议,由学校行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五)教务处依据文件做好校内教学管理网和“学信网”的学籍异动操作;各转出学院将文件送达转出学生,通知学生办理离院手续,转专业学生凭文件到转入学院报到、调整宿舍、按新专业教学计划选课等。
第五章 按专业类招生的专业分流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入学当年招生计划所列专业类(专业)招生的学生,在规定时间(一般为二年级)进行专业分流或专业方向分流,学生可在专业类或专业方向中自主选择一个专业或专业方向学习。
(一)当选择相应专业或专业方向学生人数未达到20人时,该专业或专业方向当年取消,该部分学生需重新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
(二)各学院应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合理分配教学资源,统筹规划,有效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或专业方向,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三)对于有休学、降级等学籍、年级异动的学生,学院在转专业工作细则中应明确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凡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院(专业类),应制定专业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部分专业需分专业方向的,应制定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细则与工作方案;并报学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流工作和转专业工作原则上应在同一个时段进行。相关学院制定专业分流工作方案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本学院各专业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科学合理地制定专业分流计划,明确专业分流程序和时间安排。
(二)加强对全省乃至全国相同专业培养规模的调查和对社会需求的预测,突出我校专业特色,加强对学生专业分流的指导。
(三)本着以学生为本的精神,加强对学生兴趣爱好和专业潜能的摸底调查和分析,尽可能满足学生的选择需求;如果出现报选的专业或专业方向人数不平衡,学院可根据学生已修完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序,确保学生专业分流的公平与公正。
第二十四条 学院拟定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应在本院范围内公示,对专业分流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院确定的专业分流学生名单,应报经校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教学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获准转专业(类)当学期获得学分少于15学分的;
(二)逾期未到新专业(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的;
(三)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四)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下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及时到转入学院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教务处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并将相关文件报教育厅备案,完成“学信网”上专业信息变更操作。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二)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购教材不再退回;进入新专业学习需补修课程的教材原则上由学生自行解决。
(三)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根据宿舍资源适当调整。
(四)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如涉及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五)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补(选)修相应课程。
(六)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七)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再回原专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确需调整专业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可根据学生修读课程、学习成绩、高考成绩、学业年限等情况,确定是否转专业。
(一)此类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应当降级学习。
(二)该类学生高考分数一般应高于(或相近)申请转入专业当年当地高考录取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 转专业是一项严肃的学籍管理工作,各部门应该严格按本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级学生开始施行,原《长沙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长理工大教〔2015〕11号)和《长沙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若干规定》(长理工大教〔2017〕6号)同时废止。
二、长沙理工大学转专业申请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转专业资格:
(一)获准转专业(类)当学期获得学分少于15学分的;
(二)逾期未到新专业(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的;
(三)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
(四)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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