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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青海高考省外借读政策

更新时间:高考查询网

 青海省高考移民政策

今年我省各级招办对赴省外借读高一新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登记工作即将开始。日前,省招委和省教育厅联合向全省各地发出了通知,除对各级审查登记机关提出了严格执行青教招委字[2000]007号、青教招委字[2006]33号文件的要求之外,新增加了进一步封堵“高考移民”的一些相关措施和政策。

据了解,往年我省在审查注册中由于被审学生父母的工作多元化,造成了其子女多、双胞胎多、离婚的多、新户口多、下岗和调动工作多等的特征,而这些复杂的情况又常常给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今年我省为了杜绝“高考移民”,在对省外借读高一新生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登记方面作出了许多更细更明确的规定,例如限定了审查时间、范围、注册对象、审查程序等等,尤其对高二、高三学年要求办理借读手续问题等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还对家长所需准备的相关材料尽可能详尽地做出了提示。

今秋赴省外借读高一新生须审查登记

记者11月4日从省招办获悉,我省对2008年秋季赴省外高中一年级新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工作将于12月1日至15日进行,审查登记原则上要求家长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市(州、地)、区(县)招办亲自办理。

为保证审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省招委、省教育厅就有关事项通知指出,审查登记时家长必须提供的材料分别是:考生全家户口簿(微机入网打印户口本,对照无异后留复印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将复印件附后)、房产证、学生现借读学校证明原件、家长单位证明原件(下岗人员持原有企业清算组协议书)及相关证明(件);军人必须提供现在职单位证明、军官证(转业证)、任职命令(复印件必须由其上级政治部或干部处确认盖章)、家属及子女随军批复、夫妇结婚证、子女借读学校证明以及户口迁移手续,被安置到我省的军官或士兵还须提供人事或民政部门的安置文件;凡是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必须提供《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并分别加盖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区)公安局户证处(科)的公章。

省招委和省教育厅同时明确指出,审查登记机关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审查的范围限定

这次审查的范围只限于今年秋季升学的高一新生,高二、高三学年将户口从省外迁入我省后又要求办理省外借读注册手续的不予办理。省教育厅在省外集体办班学生的审查登记工作由省教育厅民教处负责,并向省招办提供集体注册名单;州、县教育局与内地中学协作(帮扶)办班学生由州、县教育局审查登记后同意向深招办集体注册名单;单独赴省外借读生的审查登记工作由学生户口所在州(地、市)、县(区)招办审查登记;水电部四局户口在海南州的学生由西宁市城东区招办进行审查登记。

省招委、省教育厅强调指出,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青教招委字?眼2000?演007号、青教招委字?眼2006?演33号文件精神。审查人员必须认真、详细核对所有证明材料,尤其对户口簿、准迁证、迁移证上所加盖的省公安厅、县(区)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员印章等进行认真识别,对标记有疑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做好识别。对虚假证件要当场没收。在审查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录取过程中如果在注册生中出现“搭桥户”、“空挂户”、冒名考试以及不符合注册资格考生等情况,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查签字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登记注册的对象

注册登记对象严格限定于在我省工作、居住并持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的子女。省外在青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必须符合“两五一三”条件(考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及考生本人户口一并迁入我省满五周年;家长在青工商经营注册满五周年;考生在我省高中就读满三年并从高中一年级起参加了我省高中会考),才能在我省参加高考,不属于注册对象。审查注册登记工作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公安部门逐级各负其责,公安派出所对注册生家庭户籍及落户时间进行审查,考区招办对考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县(区)招办的审查结果进行核实,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各县(区)招办的注册考生进行最终审查。经审查符合在青高考资格的我省省外借读高一学生须填写《2008年秋季赴省外借读高一新生在青高考资格审查注册登记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件)。各考区招办要对州(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注册生名单要予以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落实。

青海省高考移民政策处理方案

从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获悉,青海省政府发文要求进一步完善责权明晰、执法有力、监督有效的高考报名录取资格审查工作机制,严防“高考移民”。

据悉,青海省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对较低,一直是“高考移民”流入的主要省份之一。

根据青海省政府发布的《通知》要求,教育部门对辖区学籍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高中阶段学校违规招收的“在册不在校”、“在校不在籍”学生及时予以清退。

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查工作,要加强和改进对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及家长在青落户的审查和管理,严肃查处隐瞒或篡改迁移证件信息落户的违规行为,认真清理并防止“搭桥户”(非直系亲属)和“空降户”(无迁移手续落户)、超出时限补办出生落户等问题。

招生机构要严格资格审查,严格按规定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限报要求进行标记,加强对相关部门开具的考生享受加分投档证明、单位职工证明等的审核辨认工作,对从外省迁入(外省身份证号)的在青在职干部职工的身份要做实地走访调查和档案调阅。

高考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如对于本地学生在所录取的中学保留学籍后借读他校、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迁(读)子女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就读高中、给空挂学籍的学生伪造在校考试成绩和档案材料等问题,保留和空挂学籍的学校主要负责人要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通知》要求,要加强学籍监管随机抽查、加强考生信息公开公示、强化户籍迁移轨迹的监管审查、完善考生档案复查流程和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和追责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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