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贵州户口迁移新政策【及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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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是指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法律依据确立的一整套户口管理制度进行的,广泛深入改良的一项新举措。是继20世纪80年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又一次“解放”农民的革命。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
7月30日,备受关注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规定,要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经过近一年的酝酿,《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于5月18日出台,并于2xxx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全国首批20个施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省份之一,现在就让小编帮助大家解读一下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的要点:
一、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后,贵州省如何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答:我省从6月1日起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省公安厅在全省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的《贵州省级人口信息系统》中取消“户口性质”一栏,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户籍业务时,在新发的《居民户口簿》中“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二、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是否需要换发《居民户口簿》?
答: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全省从6月1日起,新办的《居民户口簿》“户别”按以上规定进行登记。以前的《居民户口簿》是否换发根据居民的意愿办理。
三、什么是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
答:户口迁移“一站式”服务是在省内实行的一项便民利民措施。我省居民在办理省内户口迁移时,只需凭有关手续经迁入地派出所审核同意后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即可办理,不再到迁出地派出所履行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不再发《户口迁移证》。
大中专毕业生、监管对象和跨省的户口迁移仍按原来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公安机关是否还出具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籍证明?
答:从6月1日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也不再出具其它形式的证明说明公民农业或非农业的户口性质。
五、《实施意见》中“不得为户口登记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是什么意思?
答:新生婴儿登记户口凭出生新生儿医学证明、夫妻双方结婚证和户口簿办理。不得附加其它证明材料,如计生诚信证明、准生证、村(居)委会证明等。
六、在我省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的落户政策是什么?
答:在全省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农村户口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七、在贵阳市的南明区和云岩区落户政策是什么?
答:在贵阳市南明区、云岩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3年(含)以上,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5年(含)以上的农村户口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八、在贵阳市其它区落户政策是什么?
答:在贵阳市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观山湖区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2年(含)以上的乡村户口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城市城镇常住户口。
九、特殊人员落户有什么政策?
答: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及符合《贵州省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十、办理了居住证有什么好处?
答: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受灾救助、临时救助权利。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养老服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权利。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达一定年限,逐步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
十一、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学生资助政策有哪些?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我省户籍制度改革中涉及到的学生资助政策有以下四个方面:
1.学前教育资助。资助对象为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不分城乡),资助用于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开支,标准为每生每年500-800元。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助对象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资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分城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包括免学费和助学金两项。免学费对象为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三年级的所有学生,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中,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农村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