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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大连户口迁移条件及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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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正式发布了2020年落户政策

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户籍管理工作,保障来连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理落户人员应根据实际状况提交身份证件、婚姻状况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落户地址手续及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材料。

第三条  《规定》中的同一户籍政策区域是指,主城区的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普新区的开发区、金州区、保税区;其余区市县以各自行政区域为同一户籍政策区域。

第四条  本省内其他城市户籍居民,符合《规定》落户本市的,按省公安厅“一地办结”迁移流程办理。

第五条  已落户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生, 符合《规定》的,可直接办理市内迁移落户。

第六条  符合《规定》落户社区集体户的人员,正常使用居民户口簿。

第七条  负责受理落户申请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所递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落户申请表》(见附件1)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材料齐全的,应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材料。

第八条  经大连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一事一议”认定的人员,按工作流程予以办理。

第九条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对全市《规定》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审批业务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派出所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二章 落户申请流程

第十条  派出所受理审核业务落户流程

(一)引进人才落户流程

1.高层次人才、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职称专业技术人才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学历人才经学信网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查询、国家职业资格人才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查询”系统查询,由落户地派出所户籍民警核查确认,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2.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工,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二)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落户流程

由大中专院校属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三)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人员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四)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五)随军家属落户流程

由军人服役部队驻地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的合法稳定住所地或部队驻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六)经批准定居本市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落户流程

由本人或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七)经大连市级以上组织部门批准录用或调入本市的人员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八)经区市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大连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聘用的事业单位人员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九)税收贡献创业者落户流程

由申请人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十)“三投靠”落户流程

由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十一)新市区或新区城镇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十二)新市区户籍居民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流程

由合法稳定住所地派出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一条  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核业务落户流程

(一)经大连市政府批准成建制迁入的人员落户流程

由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二)综合积分人员落户流程

申请人可自愿选择网上申请或窗口现场申请任一种方式,由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受理审核,手续齐全,7个工作日核发准迁手续。

1.网上申请方式。申请人注册登录“大连政务服务网” 网站( 网址http://zwfw.dl.gov.cn),按要求填写积分指标内容并上传提交,落户地公安分局7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并网上通知申请人。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手续原件到审批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审批单位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2.窗口现场申请方式。申请人可持手续原件直接到落户地区市县公安(分)局行政服务大厅综合积分窗口申请,审批流程及时限与网上申请方式相同。

第三章 相关解释

第十二条  在本市非连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由单位补缴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认定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第十三条  本市户籍高层次人才的非本市户籍父母,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可办理落户。

第十四条  符合《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九条条件的人员,在新区合法稳定就业,申请落户主城区或新市区的,须在主城区或新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十五条  经核准落户的复退转军人,在部队服役期间登记使用的身份信息与入伍前户口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按照入伍注销户口信息办理落户。

军队干部因档案中出生日期有疑义,按干部任免权限,由军队相应的干部(人力资源)部门出具《出生日期认定函》的,其出生日期以《出生日期认定函》为准。

第十六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办理家属随军,落户地应是军人服役部队实际驻地。部队驻地为主城区、新市区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随军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在该部队随军家属集体户或该部队所在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落户时应提供服役部队出具的驻军证明。

第十七条  原户籍为本市农村地区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回家落户;无户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在本市农村地区原户籍地落户;复退转军人经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并出具手续安置到本市农村地区落户。落户地公安机关审核相关手续后,予以办理。

第十八条  税收贡献创业者纳税额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税款缴纳地税务机关的《纳税完税证明》予以确认。

第十九条  再婚或离婚人员为未成年子女申请随迁或投靠落户的,应先依法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

第二十条  参加投靠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配偶系原本市户籍居民,因故死亡后,有本市户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且其本人没有再婚的,可申请到未成年子女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其他未成年子女随投靠人已在外省市合法落户的可随迁。

(二)夫妻双方均为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其中一方达到随军条件的,或者夫妻一方为现役军官,另一方为本市户籍居民的,现役军官的父母均可按照父母投靠子女政策,在投靠人子女服役部队同一户籍政策区域内的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父母投靠子女政策规定的“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条件,比照被投靠现役军官在本市部队服役年限办理。

(三)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官符合国家政策已安置落户,且户口所在区域与曾服役部队为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的,其服役年限可视为“在本市落户时间”。

(四)按政策规定回原户籍地落户人员,作为被投靠人办理户口业务时,其在本市落户时间应自迁出或注销前户口登记时间起连续计算。

(五)被投靠人父母或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且房屋所有权人或合法承租人同意投靠人办理迁入登记的;军休干部、在职军官、文职干部、复退转军人、军队职工、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取得本人服役部队住房产权单位营房部门合法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住房证》或合法住用部队住房证明,经派出所调查属实的。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

(六)被投靠人户口登记地址应与其合法稳定住所地址一致,否则不予办理投靠落户。

(七)大连市社会福利院已收留抚养的无户口弃婴(儿)经市民政局出具《无户口弃婴(儿)落户通知单》(见附件2)并进行DNA比对的,可在大连市社会福利院集体户口落户。

第二十一条  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落户条件的人员或新市区户籍居民迁往主城区,其合法稳定住所按份共有或共有不动产权的,其中一位产权人可申请办理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共有的除外)。办理时申请人应提供所有共有产权人的不动产权证书、居民身份证以及共同签字的同意其迁入落户的书面声明。

共有不动产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只办理一次迁移落户。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件落户新市区或新区城镇的人员,其在主城区缴纳社保与新市区或新区缴纳社保无间断的,认定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

第二十三条  参加综合积分落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按相应要求办理:

(一)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不能参与积分落户。

(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在本市缴纳社保期间取得外省市证书的,不予认定。

(三)办理综合积分落户,夫妻任一方婚前购买的合法产权房屋与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享有同样的积分权力及分值。

(四)乡村地区居民举家迁移是指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迁移落户本市。

(五)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积分落户申请人,落户社区集体户的应提交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

(六)积分落户申请人经告知需依规补充提交手续的,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提交,审批时限按补充手续提交后时间重新开始计算。

(七)已获准积分落户的申请人应在60日内办结落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应重新审核落户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身份证件是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16 周岁及以上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或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出国回国人员、定居本市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入国(境)有效证件;复退转军人(义务兵除外)的《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及转业证、军队退休证、退伍证;复退转军人以及办理家属随军落户现役军人的注销户口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入伍地注销户口证明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婚姻状况证明是指:已婚人员的《结婚证》;离婚人员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明书》;丧偶人员的配偶《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法定死亡证明材料;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婚人员的婚姻状况、离婚或丧偶人员的法律文书自登记日期至户口业务办理时之间的婚姻状况,由申请人在《落户申请表》中签字确认。

在国外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离婚的中国公民,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照当地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在香港、澳门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经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台湾地区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的,需提交台湾公证机构的公证书。

以上法律文书为外文的需经有资质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件。婚姻状况需要核查的,由公安机关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三)亲属关系证明是指:《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国人员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无需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及中文翻译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有资质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或人民法院能证明亲属关系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或公证机关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公证书;或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单位人事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能直接反映与申请人父母子女关系的,上述手续免提供。

(四)落户地址手续是指:有合法稳定住所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含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或使用权证等公有租赁房屋权属证件;落户直系亲属家中提交的直系亲属房屋权属证件及房主到落户地派出所签署的《同意落户意见书》;落户单位集体户提交的集体户口首页。

第二十五条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每月5日前上报前一个月的《全市落户实施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全市人口增长情况动态分析研判。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本市城乡区域发展变化,市公安局将适时公布本市年度城乡属性清单,据此办理相关户籍业务。

第二十七条  各项落户政策的办理流程和与申请事由相对应的落户手续可登陆“大连政务服务网”网站查询,也可到公安机关行政服务大厅或派出所户籍窗口领取告知单或当场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解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落户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