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黄石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日前,黄石市公安局已向全市公安机关下发《黄石市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工作规范(暂行)》,户籍制度已全面铺开。
市公安局治安户政支队,为您详细解读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细则的《黄石市公安局办理户籍业务工作规范(暂行)》。
出生户口登记,如何办理?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及申请材料,在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在本市内,夫妻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已婚学生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可以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随地方居民申报出生登记。
女方为现役军人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所生子女可在女方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所生子女可在其父亲或母亲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应当凭申请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父母有效证件、祖(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在该子女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收养子女户口登记,有什么手续?
对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1999年4月1日至2013年5月14日之间,公民个人捡拾弃婴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如何注销户口登记?
公民死亡,一般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社区(村)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民在国(境)外死亡的,申报人需提交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及加盖具备翻译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的翻译件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确认死亡证明;
(三)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刑判决书或宣告死亡判决书;
(五)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六)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出具的死亡证明。
迁入户口登记,如何办理?
迁入户口登记分为市外迁入、市内变动二种,市外迁入除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外,均坚持准予迁入审批制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对市外迁入的,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然后持《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现代语文到拟落户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领取《居民户口簿》;对市内变动的,办理户口迁移实行网上办理。
为方便租赁人员在本市落户,各城镇派出所可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
市外迁入黄石,有什么条件?
市外迁入人员需提供稳定住所证明,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包括银行按揭购买的商品房),或取得合法租住的公租房、廉租房、直管公房,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建房(不包括违法建造的房屋)的,申报迁入立户时须一并提交相关房屋所有权有效证明(件)及门牌证。
(二)对所在单位设有集体户并拟迁入单位集体户的,申报户口迁入时需提供单位集体户门牌证副本。
(三)对无单位或工作单位未设集体户,且在本市租赁房屋居住的,须一并提交流动人口居住证明(或流动人口居住证)、其租赁房屋在市房管部门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房屋出租户同派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责任书》,集中在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手续。
购房入户登记,有哪些材料?
由本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一)申请材料;
(二)《房屋所有权证》(因抵押购房的凭加盖有黄石房产局档案资料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产籍证明,公租房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件);
(三)本人及拟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投亲靠友迁入黄石,要什么证明?
直系亲属投靠(含夫妻、父母、子女)迁入户口登记,由常住户口人员一方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凭以下证明材料申报:
(一)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稳定住所证明。
对因父母外出打工等特殊情况,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可申请将户口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参照前款执行。
对孤寡老人、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人员投靠近亲属迁入户口登记,参照前款内容执行,同时提供相关父母死亡证明、残疾证及三甲医院病情证明等。
人才引进入户,所需证明有哪些?
中专(中技)以上文化程度人才引进户口迁入,由本人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凭以下证明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
(二)工作单位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收据;
(三)本人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本人及拟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四)稳定住所证明。
投资入户,有哪些证明?
投资兴办实业的户口准迁,凭以下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
(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的纳税登记证明;
(三)本人及拟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四)稳定住所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入户,要什么材料?
外来务工人员(年龄50周岁以下)的户口准迁,凭以下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聘用书》;
(三)工作单位收入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收据;
(四)本人及拟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
(五)稳定住所证明。
高校毕业生迁入,如何办理?
高校毕业生迁入户口登记,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办理。
(二)拟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凭《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载明有迁出记录的原《居民户口簿》办理;对学习期间父母户口已迁移至其它地址的,可申报随迁。
(三)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经本人申请和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暂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在市人才交流中心落户两年内仍无法就业的,按本条第二项迁回原籍。
人才服务中心落户,如何办理?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迁入户口登记,凭拟迁入人员《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企事业单位录(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居民身份证等直接办理。
黄石籍大中专毕业生在外地待业、失业和无法就业的,经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原则上在城镇落户,参照前款内容办理。
入学人员户口迁入登记,如何办理?
凡自愿来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或达到中考所在地高中阶段相应学校分数线以及取得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原则上在城镇落户,凭以下材料办理:
(一)申请材料;
(二)学生证、学校学籍证明;
(三)拟迁入人员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稳定住所证明。
如何变更姓名?
变更姓名登记,由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凭以下证明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
(二)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三)社区(村、单位、学校)证明,变更姓氏的还需提供公证书;
(四)填写《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求变更、更正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公民变更姓名应适当加以控制,原则上变更姓名以1次为限,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次。
变更未成年人姓名,同时提供该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法定监护人)协商一致的书面意见;申请变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姓名,须本人到场并有本人同意变更姓名的书面意见。
离婚夫妻一方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原姓名。
如何更正出生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一)确以农历出生日期登记户口的;
(二)单位或他人代为申报户口时有误且能调查核实的;
(三)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操作差错且有证据证明的;
(四)现登记出生日期与原户口证件(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不一致,原户口证件记载时间先于现存户籍底册且无变更出生日期记录的;
(五)组织认定的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的。
更正出生日期登记,由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凭以下证明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载明正确出生日期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或学生证、毕业证、结婚证、招工及单位人事档案原件及证明件,或宗族族谱等证明材料(有迁移记录的,须有原迁出地派出所关于正确出生日期的证明);
(四)社区(村、单位、学校)证明;
(五)填写《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求变更、更正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变更性别,要什么证明?
变更性别登记,由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凭以下证明材料受理:
(一)申请材料;
(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国内三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五)填写《申请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求变更、更正人员情况调查呈批表》。
对错填、错报性别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更正。
变更、更正性别项目,应收缴原居民身份证,同时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办理居民身份证,妥善保存其变性手术医学证明。
身份证号码,如何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
(一)公民身份号码属重号、错号的;
(二)变更、更正性别的;
(三)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的。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由本人或父母(法定监护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变更、更正性别或出生日期证明材料或派出所核实的重、错号相关记录办理,同时由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纠正居民身份证号码重错号证明》。
这些证明公安机关不再出具
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信息,派出所不再予以出具:
(一)公民姓名;
(二)公民曾用名;
(三)公民性别;
(四)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五)公民民族成分;
(六)公民出生日期;
(七)公民出生地;
(八)公民籍贯;
(九)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对《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以下5类信息,派出所不再予以出具:
(一)户口迁移情况;
(二)住址变动情况;
(三)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四)注销户口情况;
(五)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警方会证明的9类情形
对以下9类情形,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
(一)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分、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二)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三)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四)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五)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六)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七)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八)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身份证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公安机关便民利民二十项措施》的规定,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的时限由原来2个月缩短为30个工作日;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其他特殊情况由原来3个月缩短为40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临时居民身份证有效期限为3个月,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请人。
根据鄂价费(1998)第220号、财综[2012]97号等文件,办理户籍业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为:
(一)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装订式)6元/本、插页式7元/本;集体户口簿30元/本;户口簿内芯0.2元/张;
(二)居民身份证初次申领20元/证,丢失、损坏补领40元/证;
(三)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
城区各派出所户籍窗口电话
胜阳港派出所:6285917
红旗桥派出所:6217212
沈家营派出所:6510177
黄石港派出所:6527557
花湖派出所:6513153
澄月派出所:6333961
陈家湾派出所:3268685
八泉派出所:3268687
黄思湾派出所:6453086
河口派出所:6407559
新下陆派出所:5226101
老下陆派出所:5226123
团城山派出所:5226080
铁山公安分局:5425595
金山派出所:6393836
汪仁派出所:8662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