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管理办事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采集身份证人像、登记指纹信息。
一、居民身份证申领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二、居民身份证换领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
三、居民身份证补领
公民因居民身份证损坏或遗失,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四、居民身份证领取时限
1、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取证时间主城区为20个工作日,其他区县为40个工作日。
2、损坏换领、遗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1)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的证件,在辖区公安户政办证厅或区政府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2)其他区县和渝北区的龙溪、新牌坊、黄泥?派出所辖区的证件,在市公安局身份证服务大厅领取,取证时间为5个工作日。
3、公民自愿要求邮政快递的,本人可在当地邮政局交邮费,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领取证件。
五、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三日内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发给申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