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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科研贪腐应制度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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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体系的完善要遵循约束和激励双管齐下。从约束机制看,要加快构建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和科技报告体系;从激励机制看,应探索建立科研人员的合理薪酬制度并使之合法化。

■康小明

10月15日,媒体报道了一则震惊国内科技界的重大新闻:头顶“中国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中国动物克隆体系创始人”等光环,担任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经费约200亿元的重大科研专项副总工程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却因侵吞科研经费被批捕。

我们在扼腕叹息的同时,有必要对这起悲剧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深入剖析,并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推动我国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相应的对策。

实际上,李宁侵吞科研经费的方式并没有什么过人之处。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英旭也同样是利用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总负责人的身份,首先将自己的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实施的外协单位,然后通过订立虚假合同、开列虚假发票等方式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可以说,“中国最年轻的工程院院士”因套取、侵吞科研经费而被批捕的现象既非个案,也非偶然。虽然个人德行与自律是根源所在,但相关制度体系的缺位和错位情况并存,成了科研贪腐的潜在漏洞。

从“学界贪腐”者的可能途径和动力机制等角度看,考虑到科研工作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涉及的制度问题集中体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宏观科研经费配置制度不科学,存在明显的政出多门、职责交叉和经费重叠等情况,使得一部分科研经费从源头开始就注定无需也无法用于科学研究。二是科研立项制度不完善。在立项环节,行政部门依托公权力主导着科研经费的分配,既不符合科研工作的内在规律,也容易滋生科研经费寻租。三是过程缺乏监督和结果无法问责并存。一方面,在科研项目的实施环节,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在项目结束之后,又缺乏科学的绩效评价和问责制度。四是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虽然我国近年来颁布了许多日益严格的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但这些制度设计尚缺乏总体设计和整体协同,也存在着过于严苛或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给少部分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提供了心理依据和可行空间。五是开放共享的科研诚信和科技报告体系尚未完善,无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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