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地区用法律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二)
家长法律意识淡薄也是不少学生辍学的重要原因。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据唐勇介绍,和田地区一方面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孩子接受义务教育,另一方面还采取多种措施,努力转变家长观念,特别是“读书无用论”的错误观念。同时,加强法制教育,让家长学法懂法,让他们明白孩子接受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剥夺。
44名家长被告上法庭的事情,在和田地区引起了强烈反响。一位名叫吐尔地?尼亚孜的家长告诉记者:“国家为了我们的孩子上好学,免收学生学费、杂费。对农村贫困户、城市低保户等的孩子,还实行了‘三免一补’政策,这是国家的关爱。这么好的条件,不送孩子读书是错误的,也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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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义务教育法不能成摆设
近年来,违反义务教育法的现象并不鲜见,然而,真正适用我国义务教育法被起诉的案件并不多见。因此,在一些人的眼里,义务教育法似乎可有可无,就是个“摆设”。
殊不知,义务教育法对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儿童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凡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家长,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当下,和田44名学生家长因不送孩子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被告上法庭,无疑具有典型的标本意义。此举既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价值,也将对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