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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今秋学期开始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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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秋季学期开始,青海将在试点县(区)实行男教师50岁以下、女教师45岁以下、校长副校长同校任职6年以上予以交流轮岗,且城镇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教师比例要达到应交流教师总数10%的制度。

据了解,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一步优化教师资源配置,青海出台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青海省内各市(州)将通过组织选派、个人申请、校际协作交流、紧缺学科教师巡回授课、对口支援等方式试点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和教学点流动。为保护学校办学特色、学校传统项目、特色课程的领衔教师,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孕期、哺乳期及身患重病等不适宜交流轮岗的教师,近3年内因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受到处分的教师暂不参与交流轮岗。

《意见》规定,青海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省级指导、市(州)级统筹、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乡村学校和薄弱学校以及玉树、果洛、黄南三州是教师交流轮岗进行锻炼的重要平台。从今年起,凡属于交流范围的教师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具有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1年以上的任教经历,或青南三州支教1年的经历;城镇学校教师具有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经历者,岗位聘任时优先考虑。至2018年,青海将基本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并探索建立跨县(区)校长教师交轮岗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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