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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反腐举报奖励,最高奖金为最低工资标准300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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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越南《年轻人报》19日报道,越南政府监察总署和内务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重奖反腐举报有功人员。

通知规定,根据举报人在反腐行动中的具体表现,可以分别获得由*颁发的勇敢奖章、总理或由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奖状,奖金分别是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倍、40倍和20倍。目前越南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5万越南盾(约合54美元)。

此外,举报人帮助追回当月最低工资标准600倍以上赃款时,可获得赃款价值10%的奖励,但最高不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3000倍。

通知说,规定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奖励资金由政府监察总署下设的防控腐败奖励基金会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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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贪污腐败举报是检察机关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方式,也是检察机关开展专门工作和走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载体和形式,具有很强的社会实践性和参与性。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了《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内部规范性文件,对于反腐举报激励机制作了若干规定,有力地指导了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反腐举报奖励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治建设的进步,尤其是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现有的反腐举报激励机制面临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范围过小、奖励兑现时间较长、奖励程序繁琐、奖励过程容易泄密等,这就使得现有机制难以真正起到激励补偿的作用。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激励机制。

一是激励机制。对于物质奖励,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明确反腐举报奖励的标准,各省级检察机关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符的奖励标准,还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反腐举报奖励基金,奖励基金由财政按年度拨出专款给检察机关作为基金的原始积累,收益用于奖励举报人,做到专款专用。此外,对于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检察机关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奖励方式方面,应在发放时遵循“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人安全不会带来不利影响”原则,如果需要公开奖励应当经举报人同意,开通举报奖励绿色通道,在发放奖励时设置密码,举报人可以凭借检察机关发给的专用密码条到指定银行领取奖金。

在奖励范围上,应采用“信息有效说”,即凡是所举报的信息对于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有效的,按照举报内容对于查办案件作用的大小予以分级奖励,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奖励保护检举贪污渎职办法》的规定,将奖励的等级依量刑轻重,分为八级。

在奖励时间上,并非要等到法院判决以后方可给予奖励,如果举报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提出奖励要求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案件情况和举报人家庭情况,先予支付部分奖金,待一审判决后,再视情况补足剩余奖金。与此同时,对于精神奖励而言,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检察机关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精神奖励,授予其荣誉称号,建议所在单位给予奖励。

二是协同配合机制。对内而言: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应加强与反贪部门、反渎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确定具体的举报奖励对象、举报奖励范围以及举报奖励标准,同时加强对举报人奖励的保密工作,依法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外而言:一方面,检察机关对需要公开奖励,特别是给予精神奖励的,例如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建议晋职晋级的,积极协调和联系有关人事部门以及举报人所在单位,共同将举报奖励工作落到实处,依法保障举报人应当享有的荣誉权。另一方面,要重视发挥社会对于反腐举报奖励的作用,建立健全同社会公益组织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关于反腐举报奖励之间的联系和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席会议,充分用好“官方反腐举报”和“民间反腐举报”两个平台,引导社会公益组织和大众媒体有序参与到反腐举报奖励工作中来,充分吸收民间资金充实反腐举报基金,并逐步形成工作合力,为反腐举报激励机制建设不断注入“正能量”。

三是对外宣传机制。可以考虑建立检察机关与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通过利用全媒体技术,将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相结合、平面媒体和立体媒体相结合、纸质媒体和数字媒体相结合,多角度开展反腐举报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反腐举报激励机制的相关内容,逐步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举报观,激发社会公众依法举报的热情,强化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意识,满足社会公众依法举报的需求。比如,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开通官方微博,积极发布反腐举报奖励内容,鼓励社会公众依法进行举报。再比如,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机场电子屏幕,公布反腐举报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开展反腐举报工作。通过积极广泛的宣传活动,促使形成一种“勇于举报、敢于举报、举报光荣”的良好社会风气和环境,助力“法治反腐”建设。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强对反腐举报激励机制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反腐举报奖励这一公权力被私用或者滥用。首先,检察院内部检务督察委员会应将举报奖励实施情况作为重点督察内容之一,定期和不定期地听取奖励实施情况汇报,采取抽查措施。其次,将对反腐举报奖励的实施情况纳入到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采取检察机关定期汇报和人民监督员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奖励情况的监督尤其是奖励基金的使用。最后,赋予举报人一定的救济权,如果举报人在举报奖励实施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进行控告,上级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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