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对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方式,国家都提出基本原则要求:“调整方式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部分特殊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具体的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在总水平确定的基础上,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一是定额调整基数为全省平均基本养老金,全省统一标准,体现了公平原则,适当提高了养老金平均水平较低地区的增加额;
二是定比调整与个人养老金水平挂钩,缴费年限长,缴费水平高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额度较高,体现了效率原则。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要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构成,即: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
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目前我省各市为13%-15%;个人以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的8%缴费,计入个人帐户。
缴费工资上限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工资下限从1月1日起为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平均值的60%。
我省继续严格贯彻国家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年度调整政策,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合的方法进行调整,调整水平按国家规定以全省上年平均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调整后全省人均基本养老金达2400元/月。
《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政策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2005年以来,国家已经连续11年统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属国家事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调整,需待国家出台政策明确。
适当倾斜是指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加发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2005年以来,国家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采取一年一定的方式,在每年下发的年度调整文件中予以明确,各年都有所不同,历年曾被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人员包括:高龄人员、企业军转干部、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人员等。同时,国家严格要求各省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纳入倾斜调整的人员范围。
我省每年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我省当年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其他不纳入适当倾斜范围的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普遍调整政策。如: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在没有纳入适当倾斜的人员范围。由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普遍调整和倾斜调整加发的养老金,都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家规定必须确保发放,不得拖欠。因此,底前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政策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已增加的专项津贴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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