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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福建省居住证办理材料流程新规定,福建省居住证怎么办理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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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12月1日起发放居住证,2016福建居住证办理流程一览。中金网,24日,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日前公布,将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三项条件其中之一的,就可申领居住证。

自《办法》施行之日起,暂住证将不再发放;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办法》规定,今后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将依法享受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社会保险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人才优待服务、老年人残疾人优待、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等11项基本公共服务。

《办法》还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7项便利,具体为: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享有11项公共服务

1.适龄儿童就读居住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凭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由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在居住地就读的初中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具有我省高中阶段学籍并有3年完整学习经历的毕业生,可以就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与当地考生享有同等的录取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计划生育服务。

5.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6.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7.社会保险服务。依法参加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并可以在异地转移、接续。

8.住房保障服务。按照规定享有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按照当地住房保障规定,申请保障性住房。

9.人才优待服务。具备相应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可以参加本居住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并享受相应待遇。

10.老年人、残疾人优待。

11.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在居住地可享受7项便利

1.在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2.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登记业务。

4.在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按规定参加本省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审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执业资格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执业技能鉴定。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便利。

2016福建居住证办理流程一览:

居住证如何办理?

居住证的办理是不是像身份证一样,直接到派出所去办理呢?答案是可以的,而且还会更方便一些。因为符合条件者可直接向街道办、乡(镇)政府或者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居住证。

《办法》还要求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持证人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申领居住证有哪些条件?

《办法》第七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并办理暂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在居住地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用,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的房屋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中金网08月29日

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采集人像信息,提交《福建省居住证申领表》、居民身份证,并根据以下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一)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社保缴纳凭证等;

(二)符合合法稳定住所应当提交的材料为: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三)符合连续就读应当提交的材料为:学生证或者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如何办理居住证补领、换领和签注?

关于居住证补领、换领:《办法》第十条规定,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关于居住证签注:《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证签发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居住地住址变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住址的,不再重新换发居住证,可以按照下列规定持本人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新居住地住址或者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不变,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二)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是否重新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三)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签发日期变更为办理变更登记的日期,居住年限重新计算。

申领居住证是否收费?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实施后暂住证有效期和居住年限如何计算?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12月1日起施行。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发放暂住证;施行之前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满,暂住证持有人继续居住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暂住年限计入居住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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