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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新余养狗最新政策规定,新余养狗条例最新

更新时间:高考查询网

管理条例对于养犬的许多问题

比如:

全市禁养烈性犬

重点区域限养一只

一年处罚三次以上或违规致犬只伤人两次(人)以上禁养三年

外出牵引

谁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都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到底

“立了”哪些“规矩”?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相关负责人

对新鲜出炉的《条例》进行了解读

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烈性犬全市禁养

大型犬重点区域禁新增

《条例》将管理区域分为两类,城市建成区、风景名胜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建成区及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及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舟山全市范围内禁止饲养烈性犬。除特殊需要外,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考虑到各方面因素,《条例》正式公布之前已饲养的大型犬,并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但携带大型犬外出在时间、行为、地点上都有“规矩”。非正当事由,每日8时至18时不得携带大型犬只外出。其他时段外出应为犬只戴上嘴套,并避开人群集中区域。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及标准,将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除特殊需要外

重点区域每户限养一只

《条例》规定,除特殊需要外,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饲养的母犬繁殖幼犬的,养犬人也应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予以处置。

“我家里现在养了两只,该咋办?”莫慌!《条例》正式公布前,超过限养数量的非禁养犬只,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犬只必须接种狂犬病疫苗

重点区域一犬一证

想养狗,要及时为狗狗注射狂犬病疫苗,并为狗狗登记。《条例》规定,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犬龄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后,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置的犬只准养登记服务点办理登记,并每年办理延续。关于犬只绝育,《条例》未作强制性要求,但鼓励养犬人和经营单位对所养犬只实行绝育。

外出时不能由未成年人牵引

六大类场所禁入

《条例》规定,携犬外出,在重点管理区内给犬只佩戴犬牌,且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两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装入犬笼、犬袋。这意味着,未成年人不可独自出门遛狗,或与家人遛狗时牵绳。

人多拥挤场合贴身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期;乘出租汽车征得驾乘人员同意并入犬笼、犬袋;乘船装入犬笼、犬袋,不得带入客舱……携犬外出“规矩”涵盖方方面面。

此外,医院、学校、养老院、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宗教活动场所、餐饮场所、商场、农贸市场等六大类公共场所禁止携犬只进入。其他公共场所也可以禁止犬只进入,应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伤人

养犬人要“负责”

《条例》规定,养犬人须文明养犬,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也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养犬不得损害城市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养犬人外出遛狗时,应当随身携带犬只粪便清洁物品,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粪便。

为减少所养犬只对他人干扰,《条例》规定,禁止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犬只伤人,养犬人该如何做?《条例》也进行了明确: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还要求相关部门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

犬只死亡,随手一埋也不行了。《条例》规定,犬只因病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应及时将犬尸送交动物尸体暂存点,统一收集处理,禁止随意处置。

伤人两次(人)以上

三年不得养犬

养犬人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限期改正,养犬个人每只五百元罚款,养犬单位每只二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烈性犬的,限期改正,养犬人每只一千五百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限期改正,每超养一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超养犬只……

《条例》中,几乎每一项文明养犬相关规定,都对应着相关处罚措施。且养犬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罚,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如养犬人未有效约束犬只,致使犬只伤害他人两次以上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犬只没收,三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

单位养犬

同样“有规矩”

《条例》规定,除管理需要,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养犬的单位应当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

因登记、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的,应装入犬笼、犬袋。

部门职责

分工明确了

管好养犬工作,须多部门合理分工、职责明确。《条例》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准养登记、违反准养登记相关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犬只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携犬出户、养犬影响市容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犬只收容处置,重点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也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会议制定养犬规约,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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