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拆迁补偿标准规定,年玉溪市拆迁旧城改造补偿条例
《玉溪市红塔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3年6月23日第四届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
玉溪市红塔区集体土地
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活动,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和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红塔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玉溪市红塔区行政区域内实施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以下简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是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征收补偿安置。
第四条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红塔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征收部门由红塔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乡(街道)拟定,报红塔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人应在征收现场公布相关法规政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及奖励标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样本、房屋征收工作制度等,让被征收人充分了解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征收人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区片同价”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征收补偿标准。
第七条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批准的土地性质和用途并根据征收基准日的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第八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二)被征收人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时,应当提供以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册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2.批准建设的房屋须出具建房许可、用地许可手续、村民(居民)小组证明、原居住地乡、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三)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改变用途的,仍按原房屋用途认定进行安置补偿。
(四)除住房外的合法建(构)筑物、附属物按重置价格只给予货币补偿。
(五)违法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六)在规定的搬迁奖励时段内,对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根据搬迁时间可以享受相应的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集体土地和住房,按“房地合一、一户一宅”实施补偿。
(一)征收住房面积的认定,由专业测绘公司对被征收人住房进行测绘,由征收人、被征收人、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三方签证确认,作为补偿安置依据。具体对“一户农户”的认定为: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结合住房的现状,办理补偿事宜。
2.单宗(幢)住房内有多户的,按照批准建房时单宗(幢)认定为一户,办理补偿事宜。
3.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式办理补偿事宜:
经批准的住房由乡(街道)、村(社区)、组三级组织对一宗(幢)确认为一户;
历史形成的住房由乡(街道)、村(社区)、组三级组织根据住房具体情况进行户认定。
(二)住房货币补偿面积或产权调换面积以“360?的套内面积为基数,建盖楼层不超过六层”的标准认定。
(三)补差政策。建盖楼层不足6层的住宅,先测绘住宅实际建筑面积(含合规挑阳台),再按照第1层实际建筑面积乘以6计算补偿面积。补差面积为:(1层建筑面积×6+合规挑阳台)-测绘实际建筑面积。
补差标准为:
1.玉兴、玉带、凤凰(灵秀村委会除外)街道及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建盖楼层不超过6层的,最高补差单价600元/?;
2.除玉兴、玉带、凤凰(灵秀村委会除外)街道及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委会以外,建盖楼层不超过6层的,最高补差单价400元/?;
3.山区村委会范围内,建盖楼层不超过6层的,最高补差单价300元/?。
第十条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的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认定的面积,按房地合一的价格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1.基数(360?)房屋套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3500 | 含装修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3200 | 含装修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800 | 含装修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700 | 含装修 |
2.超过基数(360?)且在规划批准建盖建筑面积内的,按以下标准补偿:
(1)玉兴、玉带、凤凰(灵秀村委会除外)街道及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委会范围内,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2500 | 含装修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2300 | 含装修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0 | 含装修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1950 | 含装修 |
(2)坝区其它区域范围内,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1500 | 含装修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1300 | 含装修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1000 | 含装修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950 | 含装修 |
3.不足基数(360?)的,差额部分按同类结构货币补偿标准减去相应建筑成本(含装修)进行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 (元) | 建筑成本 (含装修) | 扣减后补偿 金额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3500 | 1000 | 2500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3200 | 800 | 2400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800 | 500 | 2300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2700 | 450 | 2250 |
(二)产权调换
被征收住房产权人选择住房产权调换的,按住房套内面积360?标准调换,调换的住房,产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上的商品住房。被征收人根据调换的标准面积或调换的实际面积,自行选择调换房屋户型,但调换住房套数不得超过三套,其中必须有一套功能齐全、面积不低于120?作为基本保障住房。具体调换方式如下:
1.玉兴、玉带、凤凰(灵秀村委会除外)街道及李棋街道金州社区居委会范围内,被征收住房套内面积超过360?的,超出部份不予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2500 | 含装修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2300 | 含装修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2000 | 含装修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1950 | 含装修 |
2.坝区其它区域范围内,被征收住房套内面积超过360?的,超出部份不予调换,给予货币补偿,具体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平方米 | 1500 | 含装修 |
2 | 砖混结构 | 平方米 | 1300 | 含装修 |
3 | 砖木结构 | 平方米 | 1000 | 含装修 |
4 | 土木结构 | 平方米 | 950 | 含装修 |
3.被征收住房套内面积不足360?的,可按实际面积选择调换或基数面积选择调换,不足部份按1000元/?补差价给征收人。
4.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住房产权调换的,3套住房面积超过360?并且超出面积在10?以内的,按1000元/?找补差价给征收人;3套住房面积超过360?并且超出面积在10?以上的,按市场价补给征收人。
第十一条补助奖励。
(一)选择货币补偿
1.搬迁补助费,按搬迁基准日确定搬迁费一次性补助,以搬出、搬入计算。
2.一次性安置补助按12个月计补。补助面积为:超过360?的,以360?给予补助;不足360?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以被征收房屋相邻片区市场租房平均价格确定,并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二)选择产权调换
1.搬家费按每户(幢、宗)一次性补助,标准按搬迁基准日市场价确定,以搬出、搬入计算。
2.临时过渡补助。按每户(幢、宗)每月给予补助,补助面积为:超过360?的,以360?给予补助;不足360?的,按实际面积给予补助。具体标准按搬迁基准日市场价确定,以实际过渡期为准。
3.对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其中一套基本住房一次性免不超过3年的物业管理费,具体期限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
(三)奖励
1.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每户(幢、宗)最高奖励1万元。
2.在规定时间内交房的,每户(幢、宗)最高奖励4万元。
(四)特殊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的,可以享受特殊补助:
1.老年人特殊补助。被搬迁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享受老年人特殊补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助4800元。认定老年人特殊补助岁数截止时间,以通知的规定时间为准。认定的条件为:出生时间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户口在本组并享受本组各种经济待遇的人。
2.五保户、民政部门供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提供有效证件、证明的每户一次性补助5000元。
3.被征收住房产权人中有残疾人并提供有效残疾证件的,每户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二条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等只作货币补偿。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筑物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补偿标准 | 备注 |
1 | 框架结构 | 1000元?? | |
2 | 砖混结构 | 800元?? | |
3 | 砖木结构 | 500元?? | |
4 | 土木结构 | 450元?? | |
5 | 砖石棉瓦房 | 200元?? | 层高在3.2米以上浇圈梁、有天沟300元/m2 |
6 | 简易房 | 150元?? | |
7 | 简易棚 | 70元?? | |
8 | 彩板瓦房 | 260元?? | 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m2 |
9 | 钢架吊顶复合活动板房 | 260元?? | 未吊顶180元 |
10 | 彩板瓦钢架大棚 | 160元?? | 大棚高度6米以上。彩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m2 |
11 | 钢架彩钢瓦棚彩 | 70元?? | 板瓦双层(中间夹泡沫)在单层标准上增加50元/m2 |
构筑物、附属物按以下标准补偿:
序号 | 类型 | 单位 | 补偿标准(元) | 备注 |
1 | 砖围墙 | 立方米 | 280 | |
2 | 空心砖围墙 | 立方米 | 180 | |
3 | 土围墙 | 立方米 | 70 | |
4 | 铁栅栏围墙 | 平方米 | 80 | |
5 | 水井、水池 | 立方米 | 300 | 不含机井 |
6 | 石挡墙 | 立方米 | 180 | |
7 | 太阳能 | 套 | 1460 | |
8 | 铁大门 | 平方米 | 150 | 宽度4米以上 |
9 | 化粪池 | 个 | 300 | |
10 | 水沟 | 立方米 | 260 | 土沟不予补偿 |
11 | 水渠 | 公里 | 50000 | |
12 | 机耕路 | 公里 | 100000 | 不低于4米 |
13 | 水泥地坪 | 立方米 | 20-50 | 根据厚度大小确定补偿 |
14 | 钢筋混凝土制件 | 立方米 | 720 | |
15 | 素混凝土制件 | 立方米 | 330 | |
16 | 室外厕所 | 个 | 400、300、200 | 按大、中、小 |
17 | 沼气池 | 口 | 600 |
搬迁费补助标准:
类别 | 摘要 | 标准 | 备注 |
经营户(工商、 税务证照齐全) | 机械设备、货物、 材料等 | 65元/吨 | 按实际搬迁量核定搬迁费 |
石、矿石、沙、煤 | 吨 | 15元 | 含运、装卸费用 |
水管改造 | 户 | 300元 | 指原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 |
电网改造 | 户 | 700元 | 指原参加过一户一表改造 |
第十三条征地工作经费按征地总额的2%计算,其中50%用于奖励。拆迁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价格的2%计算,其中50%用于奖励。经费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征收前两证齐全的,被征收人安置房的两证由征收人负责办理,办理的相关税费均由征收人承担。
企业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红塔区审计局全程参与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全面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村(居)民建房,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的搬迁、临时过渡补助及奖励等费用,在具体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批复》(玉政复〔2004〕65号)的要求,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0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仍按原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