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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最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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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盟举办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实务操作培训班

12月16日,锡盟举办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实务操作培训班,旨在推动全盟各部门掌握协同监管平台的基本操作和应用要求,促进全盟市场主体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实现部门之间的涉企信息资源共享,实现部门之间的涉企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

此次培训以视频形式召开,盟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盟工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主会场参加培训。各旗县市(区)食药工商质监局企业监管工作人员、信息中心工作人员、旗县企业信息信用共享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在分会场参加培训。

培训班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与相关软件公司的专家对锡盟培训人员进行协同监管平台操作与实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学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与共享工作的重大责任。

加强制度设计创新监管制度??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纪实之二)

加强制度设计创新监管制度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纪实之二

“全国一张网”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共享机制,建设形成结构科学、弹性扩展,全国一体、层级衔接,高度集约、强力保障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利用,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在市场监管中的应用,构建以信用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推动统一市场监管体系的形成。

制度设计与公示系统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说,为了实现“全国一张网”建设的目标要求,商事制度改革以来,通过制定《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等文件,创新监管制度,优化制度供给,大力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的新型监管体系和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经济增长提质增效提供环境保障。

企业信息公示制度

实施商事制度改革后,为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国务院出台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改年检制度为年报制度,将企业对行政机关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减少政府对企业过多的干预。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最重要的社会功能是信息公示。企业通过登记注册向社会明示其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信息,以方便交易相对人和其他市场主体与其开展交易和竞争。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就是要使市场主体在更广范围内受到监督,实现企业自律、社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管的有机统一。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企业信息公示的义务主体和具体内容。工商部门和其他行政部门依法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企业依法公示其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这些信息的公示有效反映企业信用状况,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信息的需求,也能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全国一张网”是实现企业信息公示的基础保障,也是强化社会信用监督的基本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按照总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建设完成本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整合总局和31个省(区、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链接方式在总局门户网站面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

为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切实解决当前一些领域存在的检查任性和执法扰民、执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工商总局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9月14日出台的《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对工商部门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出了明确部署。为解决政府部门对企业多头监管、重复检查这一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文件中还要求县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在地方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与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降低市场主体成本。去年,全国以省为单位开展抽查150批次,共抽查企业105.4万户。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对“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给予了通报表扬。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厦门等地已探索开展跨部门的联合检查。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

《企业信息公示条例》规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存在不及时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4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企业进行履行义务的警示,对社会提示风险。建设了全国统一的经营异常名录数据库。

为强化信用监管,切实发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应有的作用,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工商各业务条线发现的违法失信情形都纳入其中,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消费维权、商标广告、信息公示等条线,明确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和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这是国务院部委中第一部关于“黑名单”管理的部门规章,形成了工商部门内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信息的归集共享是整个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基础,是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核心,也是联合惩戒的基础。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积极推动下,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批复《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明确规定,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各地区、各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归集并记于企业名下。

积极推动部门间开展失信联合惩戒。为加强市场监管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了《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并要求各系统贯彻落实。以此为基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将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限制等失信信息提供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国家工商总局还积极推动与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银联等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失信联合惩戒,提高监管效能。各地积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了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惩戒。

大数据监管

充分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重要作用,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建立大数据采集和开放制度,提高大数据分析应用能力,建立基于运用大数据条件下的纵向协调、横向配合、快速反应的指挥体系,推进智能监管。

通过大数据深度挖掘分析,通过数据综合对比和关联分析,对企业的违法违规风险进行预测预警、实时响应,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加快从事中干预、事后反应向与事前预测并重转变。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推动市场监管从封闭转向开放、从单向转向协同、从粗放转向精准,大力推进大数据分析应用,推进智能监管。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全国一张网”不仅仅是一项信息化工程,更是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监管能力的全局性、战略性工程,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系统顺利建设、实施和运行。

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重视数据质量,建立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评估检查制、差错反馈制等,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严格把好数据处理、审核、评估关,确保数据及时、完整、真实、准确。

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按照“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使用管理人员、使用管理权限、使用管理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安全保障机制。建立健全系统安全运行常态化保障机制,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职责,完善系统运行日常维护机制、预警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等,确保数据安全、保密安全、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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