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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辞职员工能获得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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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导入:

某员工在A市工作,也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搬迁到这两个地方,一个在A市本地,另一个在B市,现在公司的同事都不想去,领导说不想去就辞工,对于因这样而辞职的员工想,小陈他们可以提出赔偿吗?

二、案例分析:

1、可以赔偿预定否在于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如何?

2、因此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是怎样约定的,如果约定的是在A市内,搬去A市,则属于正常的工作地点变动,不能要求补偿;搬去B市,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则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是在两市的省内,搬去A市和B市都是正常的调整,那些员工他们就只能通过协商来解决。

三、相关法律规定: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搬迁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双方协商不能变更合同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只需支付一倍经济补偿金。所以很重要的是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

(1)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量应主要考察以下几个方面:

①第一,是客观存在的,是实质上的变化,而非形式上的变化;

②第二,是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③第三,它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及当事人对于变化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如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或者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调整产品结构发生转产等;

④第四,该等客观情况变化已导致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即如果继续强行按原合同履行,将会显失公平,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公司迁址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要看迁址本身给劳动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如果搬迁使劳动合同从正常的角度来看无法履行,就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经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果虽有搬迁行为,但综合各种因素,劳动合同仍可正常履行,此时的搬迁就不属于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无需变更劳动合同。

3、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或不可以要求企业赔偿的情况有:

(1)若是企业有过错,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在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偿。

(2)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过错,员工提出辞职,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没有补偿或赔偿的。

综上,对于因公司搬迁而辞职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的,关键在于员工与公司双方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是如何的,这个约定如何是关系到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除此之外,对于合同的“重大变化“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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