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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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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也称延长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加班工资,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指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各种工时制下的加班费计算方法,欢迎阅读参考。

1.标准工时制

在标准工时制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报酬:(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工作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公休假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不区分工作日和公休假日,工作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的均属于正常工作。而对于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工作日是法定休假日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

国家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但部分地区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要求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上海和深圳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当然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江苏、广东等地,仍依照国家规定执行,即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无需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4.计件工时制

计件工时制实际上是标准工时制的特殊转化形式,即工作时间参照标准工时制,实行计件工时制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根据标准工时制的加班工资支付原则,分别按照劳动者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但计件工时制下“加班”应当如何界定,是以完成劳动定额为标准还是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为标准,国家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审核所实施的计件工时制,在确定计件单价和具体实施时考虑加班因素,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各地实践中,计件工时制下的加班待遇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其一,加班以完成劳动定额为限。部分地区认为,计件工时制同时实行劳动定额制,如果劳动者无法完成劳动定额,则不应获得加班工资,只有劳动者完成定额后又超时工作的,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其二,加班以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为限。部分地区认为,计件工时制只是一种按工作量计酬的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时制的劳动者应当和其他劳动者执行同样的工作时间,只要劳动者超时工作,无论其是否完成劳动定额,就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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