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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或受遗赠)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房屋继承或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二、申请人要求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单方申请。

三、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3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4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

9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

10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11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

1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特别规定

申请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件的,将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市规划国土发〔2016〕101号)要求,需要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继承材料查验。该《通知》详细内容可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询。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

1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境内机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7境内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境内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境内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10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12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3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六、代理

1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1.1条规定;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2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七、其他要求

1 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可不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3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4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

5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当附经公证或者认证的汉字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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