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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浙江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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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制定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管理办法和扶持措施,统筹完善农民培训相关政策,逐步推进职业农民双证制工作。整合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创新办学模式和学生培养方式,大力发展农业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逐步扩大定向培养基层农技人员招生规模,加大对大学毕业生从事现代农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技术推广和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构建分级分层培训体系,提高教育培训精准化水平。

十三、加大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加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主体的培育力度,健全家庭农场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和新型主体评级制度,深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建立示范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名录,并与农技服务、项目支持、贷款贴息等挂钩。积极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整合农业服务资源,健全合作机制。建立健全财政项目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制度,落实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工商资本投资现代农业,制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支持工商企业发展良种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流通与服务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在2015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保险保障程度。

十四、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各类服务组织,围绕“米袋子”“菜篮子”和农业主导产业,完善生产服务设施装备,积极开展订单式、承包式、代理式、保姆式等服务。发挥供销社农资供应、农产品购销及农业生产等综合服务作用,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仓储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职能。以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为龙头,在村、新型主体建设服务站点,构建与农业经营主体紧密对接的服务网络。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制定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支持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示范组织建设,加大服务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搭建、政策机制创新力度,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社会化服务机制。

十五、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宣传、农办、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人力社保、司法、税务、工商、档案、测绘、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研究政策、落实措施。加强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土地承包管理、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扶持服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农村财务审计等职能,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经费保障,加强队伍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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