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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村土地流转新政策,湖南土地流转国家补偿标准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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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粮现象引发主粮保障风险。推动土地流转后片面追求种养高效益,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的生产安全。一是逐利行为导致主粮产量下降。在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现代农业企业按契约组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逐利性会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农村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后,有些企业基于生产效益的考虑,可能会放弃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的生产,转而从事水产养殖、水果蔬菜、苗木花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挤占种粮面积,导致主粮产量下降,影响国家粮食安全。二是种粮利润下降导致主粮种植面积减少。由于粮食价格过低,我省土地流转价格相对较高,如果流入方选择种粮,以水稻种植两季亩产1600斤,按2016年籼稻国家1.35元/斤最低收购价计算,每亩收入才2160元,除去人工、成本、生产资源等因素,种粮利润很少甚至亏本,因此,大多数流转大户选择种植效益更高的其他经济作物或水产养殖,致使主粮种植面积大幅下降。

三、对策与建议

(一)做好确权登记颁证,防范社会稳定风险。农村土地流转实质是农村土地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易,做好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就是降低了农民风险。一是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中办发【2016】67号),制定出台我省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办法的实施意见。充分利用现有确权登记成果,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体系,真正把全省农村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承包经营权属证书标准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化、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努力夯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是严格承包地确权颁证工作程序。严格调查摸底、核查实测、公示审核、建立登记簿、颁发证书等工作程序,全面推进承包地确权工作,确保地块信息精准明确,权属登记客观公正。防止因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滞后,未确权先行流转引发的土地矛盾纠纷。三是妥善解决承包地确权引发的纠纷。建立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级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对有据可依的矛盾问题依法依规调解处理,对没有明确依据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平等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确保确权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防范因确权工作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二)规范流转程序管理,防范无序流转风险。加强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交易行为,降低土地流转风险。一是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国外土地经营的经验表明,土地经营规模必须适度。过分的土地集中,过大的生产规模,容易产生“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各地要根据区域特征、土地条件、作物品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等,研究确定本地土地规模经营适度标准,一般以一年务农收入相当于城市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为宜。不能片面求快、求大,不能强制农民流转土地,人为垒大户,人为设置进度指标。二是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使用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明确土地流转双方的信息、流转土地情况、流转形式、期限、流转价格及流转双方权利和义务等,进一步规范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签订。三是构建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健全完善县市区、乡镇、村三级流转服务与管理网络,发挥各级土地流转交易平台的功能和作用,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鉴证等服务,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各个步骤和程序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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