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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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的定义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
2.劳动者因工伤死亡时其遗属可获得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 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一、工伤医疗待遇 | |||||
医疗类别 | 工伤医疗待遇 | ||||
工伤医疗待遇 | 工伤医药费 | 一般:选2家工伤定点医院 |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蓝处方+工伤医疗专用章)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100%报销。 | ||
职业病 | 需要诊断职业病的应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进行诊断。确诊职业病并经劳动部门认定的同上。 | ||||
长期驻外:选1家外埠医院 | 工伤职工回外埠长期居住的,应选择一家乡级(含)以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医治受伤部位或职业病的医疗机构,并向本人所在单位申报。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符合“三个目录”的,100%报销。 | ||||
在国外或者港澳台治疗费用 | 由用人单位负责 | ||||
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异地治疗交通、食宿费 |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 报销。 | ||||
二、工伤补助待遇 | |||||
补 偿 类 别 | 按月伤残抚恤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除劳动关系才用支付) | ||
因工伤残待遇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1级 | 本人工资的90% | 本人工资的24个月 | |
2级 | 本人工资的85% | 本人工资的22个月 | |||
3级 | 本人工资的80% | 本人工资的20个月 | |||
4级 | 本人工资的75% | 本人工资的18个月 | |||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5级 | 本人工资的16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个月 | ||
6级 | 本人工资的14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个月 | |||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 7级 | 本人工资的12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月 | ||
8级 | 本人工资的10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个月 | |||
9级 | 本人工资的8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 | |||
10级 | 本人工资的6个月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个月 | |||
停工留薪期待遇 |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过12个月。工伤职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
护理费 (按月发给) | 全部护理依赖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
大部分护理依赖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 | ||||
部分护理依赖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 | ||||
因工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个月计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给) | 配偶:本人工资*40%; | 注: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 |||
其他供养亲属:本人工资*3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以上基础上增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