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条例及赔偿金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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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办理条件
1、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伤产生的门诊及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的给予全额报销。
2、伤残待遇: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有护理等级的,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
3、工亡待遇: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符合条件的遗属,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办理材料
1、医疗待遇:工伤认定书、门急诊病历、门急诊和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小结)和费用清单明细(加盖医院印章)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2、伤残待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发票、护理等级鉴定结论通知书和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工亡待遇:工亡认定书、门急诊病历、急诊抢救和住院发票、死亡记录、费用清单明细(加盖医院印章)、死亡销户证明、事故认定书、劳动合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供养亲属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及与工亡职工生前关系的证明、供养亲属身份证或户口簿页复印件及一寸彩色照片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