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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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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至少要涉及到保险、公平和可持续的基本理论问题。建立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既是学界共识,也是政策要求。但是,现行制度体现了公平吗?能否可持续?需要我们从基本理论开始,展开进一步思考和讨论。

1现行城镇职工制度养老金的不同的理念和功能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尽管存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分立,但基本制度模式统一。为便于阐述,本文仅就制度“新人”讨论。

“新人”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而基础养老金又可分为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部分和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挂钩部分。也就是说,养老金实际上分为三部分。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部分,由于不与本人缴费水平挂钩,缴高缴低按同一标准计发,因此体现缴费差距共济,也称收入差距共济;由于这一部分是连续定期支付,直至领取者寿命终止,因此又体现寿命共济。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挂钩部分,毫无疑问,内涵着缴费激励,不存在收入差距共济,但存在寿命共济。而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激励功能更强,从理论上说,应该长寿风险自担,既无收入共济,也无寿命共济。三部分功能不一,寿命共济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占比较高,由20%费率的单位缴费部分对应发放,体现出寿命保险的本来意义;其中的收入共济部分,体现公平;而与收入和寿命挂钩部分,体现效率。公平与效率兼具,反映了经济学的基本理念。

2改革现行制度的公平实现方式

经济学中的公平,是指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差距不能过分悬殊,要求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养老保险做为经济的一种再分配手段,也要效率与公平兼顾。如果从理论上再追根溯源,应当是微观经济学中的边际效用递减理论。由于商品的边际效用递减,收入的边际效用也递减,因此,将高收入者的部分收入向低收入者转移再分配是增大社会整体福利的。这也是庇古旧福利经济学的一条基本原理。

现行养老金计发办法规定,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一办法完美地体现了公平的理论吗?

1问题一

例如,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30年和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20%缴费15年,如果按工资增长率进行贴现,二者对基金缴费贡献实际上相同的,但前者退休时获得基础养老金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替代率是24%,后者仅为16.5%。相同的缴费贡献,得到的养老金利益并不相同。这就是“年度收入共济”方式之弊!理论上,养老保险的基本目的是确保个人一生的“平滑消费”。如果将一生分为工作期和退休期,合理的共济期间应当是整个职业生涯收入的共济。

2问题二

制度规定缴费上限是社会平均工资的300%,下限是60%,上下相差5倍。这一差距是适应制度建立之初的收入差距情况的,但是经过了20多年的经济飞速发展,收入差距已经显著拉大。当然,还有更重要的课题是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全国统筹必然要求统一计发办法,问题是继续按各省(市区)平均工资计发,还是按全国平均工资计发。首先不能再按原来各地平均工资计发,因为如果这样做全国统筹就没有必要,还会出现同等缴费在不同地区养老金不同,这不公平。而如果按全国平均工资计发,全国范围内缴费的上下限差距更大,必然会造成对低收入者共济过度,甚至可能出现超过其缴费水平的养老金替代率(即替代率超过100%),显然这又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基本理论了。

因此,现行制度的计发公式必须改革!首先是要计算个人一生工作期间的总缴费水平,将其统一除以大多数人群达到的工作年限,将收入指数年度化;其次是既然收入差距拉大,而边际收入效用又是递减的,因此符合经济学基本理论的计发方式应当是“超额累退算法”,即对整个缴费期间年度指数化收入设立拐点并分段,按段递减设立不同的计发比例,实现低收入者相对本人缴费水平的较高替代率和高收入者的较低替代率。这样做,既有收入共济,又多缴多得,但不会出现养老金高于缴费工资现象,顾及制度的共济性却不损害激励性。

需要说明的是,计算职业生涯总收入,除以同一分母进行收入指数年度化,目的是让每一元人民币的缴费都有所值,这与德国收入积分法和瑞典名义账户计算总收入的原理是一样的,而区别于美国只计算最高35年收入的做法。

3制度可持续必须做到精算平衡

《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这一规定是针对制度“老人”和“中人”,从中也可以理解,“新人”的缴费与养老金等待遇、“中人”的缴费与对应缴费期间的养老金等待遇应当精算平衡。

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制度安排,可持续运行必须保证长期收支精算平衡。要做到这一点,缴费期、费率就要在一定贴现率水平下保持与养老金替代率和领取期间的平衡,而退休年龄是影响缴费期和待遇领取期长短的最大变量,也必然是影响待遇高低的最大变量,况且,平均预期寿命一直在延长,因此,制度必须建立待遇与退休年龄的高度相关关系。

1与退休年龄和预期寿命关联,改革与本人指数化工资挂钩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又可分拆成: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0.5%,和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也发给0.5%。前一部分,如果按前述方法改革,其中拐点的设立,分段计发比例是必须进行精算平衡测算的。而后一部分,不论退休年龄多大,均以0.5%比例计发,精算肯定是不平衡的。由于计发比例高,且不随退休年龄而改变,就造成退休越早,一生领取的基础养老金超过其缴费的贴现值越多。政策效果明显地鼓励早退休、提前退休,这不仅使制度不可持续,而且还起到了晚退休对早退休的共济效应,形成反向激励,显然也是不公平的!

如何改革?原则是要在精算平衡原则下,根据不同的退休年龄和其对应的平均预期余命确定不同的计发比例,越早退休计发比例越低,越晚退休计发比例越高。如果假设年度工资增长率、基础养老金增长率和投资收益率相同,根据现有政策参数,每年的计发比例就等于10%(现行单位缴费中与本人指数化工资挂钩的部分)与退休时的预期平均余命之比,考虑到死亡在职人员的单位缴费进入了统筹基金,因此要再乘以死亡缴费人员对退休人员的共济系数。这样计算得出:参保人50岁时退休,其与本人指数化工资挂钩的基础养老金每缴费一年仅能发给0.35%,而不是现行制度规定的0.5%;60岁时退休,才可发给0.51%;而如果65岁退休,应该发给0.653%。

当然,这一改革必然会使早退休者养老金的替代率降低,而要获得体面的退休生活,就必须延迟退休多缴多得养老金。这是制度可持续运行的根本保证。下一步推进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更是必须进行的改革措施。

2与预期余命关联,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也必须同步改革。但改革的前提是做实各地个人账户并进行市场化的投资运营,获得追上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率。考虑到社会保险法已对政府承担“老人”和“中人”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隐性负债”做出了规定,在全国做实个人账户实施上并不困难!

首先记账利率应以当年投资收益为依据,但并非以当年会计核算的投资收益为记账利率。这是因为对于股票等证券投资,需要在估值日进行估值,会计收益并非已经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更为重要的一点是,投资收益水平在一个经济周期的年度间是波动的,因此,为平滑经济周期中不同年份的利率水平,体现参保人经济发展风险共担,需要在会计上建立投资收益的“风险储备”,在不同年度提取或使用,使记账利率得到平滑,削峰抑谷,以丰补歉。

市场化投资将会提高个人账户基金的积累额,这就有条件、也十分必要改变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恒定不变的做法。由于账户归个人所有,寿命风险自担,所以退休后养老金每年要根据个人账户积累额、预期收益率和预期平均余命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等于年初积累额与当年的预期平均余命之比。尽管个人账户养老金替代率会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由于养老金领取期间任何年龄均有账户资金余额,它就比较合理地解决了长寿者的养老金问题。

3建立稳定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制度改革后,需要同时改革基础养老金调整办法,建立起与工资增长挂钩的自动调整机制。原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由于实行“超额累退算法”,每年对新退休人员计算养老金需重设“拐点”值,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增长应与工资增长率同步,而非仅仅盯住CPI;原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挂钩部分,也应与工资保持同步增长。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于长寿风险自担,具有自身调整特性。这样做的目的是,以基础养老金目标替代率为基准,维持制度相对稳定的替代率,共同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保证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同时建立基金长期持续运行的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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