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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徐州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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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物业收费标准文件说明,徐州物业管理条例收费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含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和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高档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则上其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一级标准和《徐州市幸福家园示范小区标准》,具体的服务和收费标准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和代办服务收费等,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对实行基本物业服务的保障性住房、农民动迁房、老旧零散小区,实行政府扶持政策,其收费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相关管理规定;

(二)按照分类定价和动态调整的原则,制定并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及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政府指导价;

(三)指导区级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及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收费政策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监督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招投标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等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或核准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服务标准和收费的公示工作。

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做好对辖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定期监督考核和业绩评定,并将结果及时通知辖区价格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物业服务现状、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对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库)租金,考虑区域位置、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租金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物业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动态调整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每三年对相关指导价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公布各项政府指导价。

第八条 建设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及提供的物业服务等级,合理确定相应收费标准,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属地的区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及收费标准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此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汽车停放费实施动态管理原则。

业主大会成立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或业主委员会定期对辖区内物业小区服务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维持或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的重要依据。

业主自行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因政府指导价调整或服务成本变化,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街道办事处组织、指导与监督下,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或占总户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新标准,并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和执行时间由合同约定。新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属地的区价格、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相关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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