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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财政局相关内容:湖南省公共财政学生资助政策解读
从秋季学期开始,我省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简称“两免一补”);对高中阶段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学杂费。从此,不怕“读不起书”,只怕“不想读书”。
在公共财政支持下,我省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程资助体系,家庭困难学生得以站在公平接受教育的起跑线上,“读书改变命运”的通道就此打开。
我省公共财政学生资助政策具体有哪些?省财政厅教科文处处长刘见对此进行解读。
学前教育:家庭困难有补助
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我省建立学前教育家庭困难幼儿入园补助制度,平均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平均补助比例为在园幼儿总数的10%,其中贫困县、少数民族县按15%确定,其他地区按7.5%确定。所需资金除争取中央奖补外,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义务教育:学杂费全免、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寄宿生
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享受免学杂费政策。
对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其中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平均补助面为在校寄宿生的约1/3。其中,贫困县及少数民族县按40%、其他县按28%的比例核定补助人数。
普通高中:设立国家助学金,对困难学生免学杂费
2011年秋季学期起,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困难学生,平均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其中,贫困县、少数民族县按在校生的约30%、其他县按约15%的比例核定资助人数,并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困难学生和残疾学生免除学杂费。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设立国家助学金
自2010年起,我省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农村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标准为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收费标准。民办学校执行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相同标准的免学杂费政策,实际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可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我省结合实际情况,按教育部门中专学校平均每生每年2400元、人社部门技工学校每生每年3200元测算安排资金。
中职国家助学金自2007年起设立,目前资助范围为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将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职学校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残疾中职学生全部纳入,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高等教育:设立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
按照中央部署,我省从2007年秋季学期起,建立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和本科院校两类高校国家奖助学金制度并逐步完善。主要包括4大类: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生中特别优秀者,具体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核定,奖励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资助面约为本专科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中央与我省按6∶4比例分担,我省应分担部分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日制研究生,平均资助比例为博士生70%、硕士生40%,平均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与高校按6∶4的比例分担。
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助学金资助面为所有全日制研究生,资助标准为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本、专科生资助面为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4000元、3000元和2000元3个等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类型。其中,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在就读高校办理,2008年之前是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类型,2013年起基本停止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从2008年起实施,是现阶段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类型。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本专科生每人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12000元。贷款期限为“学制+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学生在读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后,可以通过“绿色通道”进入高校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