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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津贴及生活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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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稳定全省乡村教师(指乡镇及乡镇以下中小学校、幼儿园编制内教师,下同)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含教学点、幼儿园,下同)任教,提高乡村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各项规定要求和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部署,坚持“师德为先、以德化人,规模适当、结构合理,提升质量、提高待遇,改革机制、激发活力”的基本原则,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农牧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和专业素质,不断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优化乡村教师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高乡村教育质量,培养一支党和人民满意的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高素质专业化乡村教师队伍。到2017年,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得到进一步拓展,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较好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项待遇依法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加快整体脱贫步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政策措施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培训。坚持不懈地用*武装乡村教师头脑,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乡村教师成为*的践行者。切实加强乡村学校党建工作,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关心教育乡村教师,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民族团结、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理论素养、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2.建立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构建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师德考核制度,按照过程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定期对教师师德进行考评。建立和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教师师德档案,选树师德先进典型,培育优良师风,把师德表现作为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奖励、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主要内容,教育引导乡村教师,严守师德底线。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3.改革完善乡村教师招聘机制。建立省级统筹规划、严格标准、精准招考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严把乡村教师入口关。省教育厅制定统一的中小学招聘基本条件及准入门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招聘方案,市州统一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招聘。通过“省定标准、市州考招”的机制和措施,为全省乡村学校配置合格师资,从源头上保证新聘教师质量。

4.加强小学全科和中小学双语教师培养。依托青海师范大学实施教育部“西部农牧区卓越小学全科教师培养”项目和省级卓越教师培养教育试点项目,深化小学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本土化培养,重点为乡村小学培养“一专多能”全科型教师和中小学双语教师。青海师范大学和青海民族大学师范类招生计划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乡村小学教育(全科)专业计划。

5.完善乡村教师补充渠道。将国家“特岗计划”和免费师范生作为农牧区乡村学校教师补充的重要渠道,吸引鼓励优秀大学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积极争取扩大国家“特岗计划”实施规模,进一步提高乡村学校特岗教师招聘比例,落实特岗教师与当地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工资待遇,确保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全部按时纳编。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编制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预留接收免费师范生编制,确保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乡村学校任教有编有岗。落实《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补足配齐乡村幼儿园教职工。依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供保教岗位工资补助。

6.扩大学费奖补范围。继续执行现有政策,进一步扩大学费奖补范围,对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7.鼓励退休教师支教讲学。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发挥退休教师的余热,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退休教师支教讲学纳入“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8.完善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乡村教师待遇,充分考虑乡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统筹提高乡村教师乡镇工作岗位补助标准。

9.依法保障乡村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保证乡村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乡村教师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为患重特大疾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乡村教师提供帮助。

10.加快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进一步加快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20年,全省基本解决乡村教师周转宿舍问题。各地区要统筹规划,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改善教师住房条件,保障乡村教师安居乐教。

(四)完善乡村教师编制管理。

11.改革教师编制管理机制。在我省已实行城乡教职工统一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对教职工编制要进行动态管理。市(州)、县编制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探索建立区域内教职工编制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县域间、学段间学生变化情况,及时进行合理调整。

12.优化乡村教师编制管理。各县(市、区、行委)教育部门和编制部门要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学生规模较小、班级数较少的教学点和村小学倾斜,解决教学点、村小学师资不足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

13.及时补齐乡村教师缺额。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乡村教师自然减员情况确定每年用编进人计划,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补齐补足缺额乡村教师,保证乡村学校专任教师“退补相当”,满足教育教学工作需要。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学校教职工编制。

14.整顿规范临聘教师。坚持“属地化管理”和“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将乡村学校临聘教师纳入本地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整体工作。按照乡村学校实际需求确定生活指导教师等工种岗位,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保障临聘人员基本权益,依法实行动态管理。

(五)职称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15.调整完善职称评聘办法。结合乡村教师队伍实际,完善乡村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和评定办法,更加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教育教学方法、教育教学一线和班主任工作的实践经验,专技岗位设置向乡村学校倾斜,适当提高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适当放宽乡村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乡村教师申报职称时,外语、计算机和论文不作刚性要求。职称评审条件向乡村教师倾斜,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

16.推进中小学校职称改革。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称,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任的有机结合。

17.充分发挥职称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职称评聘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杠杆调节功能,引导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支教)。

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须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18.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将县域内中小学校教职工人事关系统归县管,将教师由“学校人”变为“区域人”。县教育、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充实相关约定内容,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

19.有序推动城乡教师合理流动。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多措并举,保持乡村教师队伍相对稳定。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积极有效地开展本地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通过组织选派、个人申请、校际协作、巡回授课、对口支援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由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中心学校向村小和教学点流动。各地区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鼓励各地通过考核、选拔,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乡村教师向城镇流动常态化机制。

20.完善教师交流激励机制。省教育部厅要继续按照不低于城镇教师总数2%的比例,有计划地组织选派西宁、海东等地教师到青南边远地区支教,特别要鼓励引导到乡村学校支教;继续组织实施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本专科师范生顶岗支教实习工作,同时加大支教地区乡村教师置换培训力度,形成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激励保障机制,促进交流轮岗工作的开展。各地区在中高级岗位职数核定的总额内,预留5%的岗位职数用于鼓励城镇优质学校未聘的中高级职称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实现跨校评聘。主动参与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在干部任用、评优表彰、职称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校长和教师参评省级奖项,有交流轮岗经历的优先。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21.完善乡村教师培训体系。把乡村教师全员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培训制度,保障经费投入。省级统筹规划和支持教师全员培训,地方政府落实教师培训主体责任,实施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及学校分级培训乡村教师制度。

以“国培计划”和“省培计划”为引领,创新乡村教师专业提升机制,充分利用省内外教师培训基地、地方教师培训机构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

22.加大乡村教师培训力度。教师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的比例足额安排教师培训经费。加大教师培训向乡村教师倾斜力度,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培训,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积极探索符合乡村教师实际的培训方式,通过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乡村教师培训常态化。加强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23.加强信息技术培训。积极推进乡村学校教育信息化,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充分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通过网络课堂教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破解乡村学校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探索乡村教师网络研修社区、网络工作坊等新型培训方式,组织教师开展网上教研、视频课堂及互动观摩,提高乡村学校教学质量。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24.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省、市(州)和县(市、区、行委)按有关规定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5年以上和10年以上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25.完善乡村教师表彰机制。各级政府要完善乡村教师表彰奖励办法,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向乡村学校和乡村教师倾斜。省教育厅每3年开展1次“青海省优秀乡村教师”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

26.营造尊重乡村教师氛围。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宣传工作,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优秀乡村教师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激励引导作用,大力弘扬乡村教师扎根乡村、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鼓励广大教师在乡村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三、组织保障

(一)明确政府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省政府统筹规划安排,市(州)、县(市、区、行委)、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十三五”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落实责任,扎实有效推进,形成各部门责权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编制部门要加强编制管理,探索适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切实保证乡村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待遇、生活补助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投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在人事管理政策措施方面给予支持。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形成稳定长效的投入机制,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乡村教师工作定期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政策落实、编制管理、教师配备、培养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待遇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将本办法制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各市(州)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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