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病救助政策补贴标准,山西大病救助包括哪些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表示2018年1月1日起,提高省直管(即省医保中心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提高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10万元、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50万元。
附原文内容:
山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 西 省 财 政 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提高省直管单位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省直管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负担,切实把改革成果转化为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健康山西2030”规划纲要》和晋政办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决定提高省直管(即省医保中心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1.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参保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分别为82%、88%、94%;退休人员分别为87%、93%、95%。
2.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
3.调整诊疗项目自付比例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使用《山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先自付5%,其中,使用进口医用材料的个人先自付20%。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提高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
1.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职工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2.调整住院支付比例补助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除个人先自付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70%。
3.对参保人员进行二次补偿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规定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自付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险(含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按70%的比例给予支付。
三、加强组织领导
进一步调整省直管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事关省直管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省医保中心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待遇调整后的基金运行分析,视情况可适当提高筹资水平,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费和大病保险费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将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8年大病救助标准有哪些变化呢?其报销比例是多少呢?报销范围有哪些?具体整理如下:
大病救助标准
1.城乡低保对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病(伤)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20000元;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和优抚部门专项救助报销后,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000元救助;
3.低收入困难家庭和患重大疾病家庭难以负担的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报销后,按照20%比例给予救助,一次救助最高封顶线为10000元。
4.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40000元;其他救助对象住院救助金额达到封顶线后,自付费用以10000元为起点,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0%比例进行二次救助,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大病救助报销比例
1.门诊统筹乡、村补助比例分别提高到65%、75%。
2.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在400元以下者,不设起付线;
3.二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75%~80%;
4.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60%。
5.省三级医疗机构补助比例提高到55%。
6.儿童先心病等8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的70%,肺癌等12种大病,新农合补助病种定额力争达到70%。
大病求助群体
1.社会散居孤儿;
2.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7~10级旧伤复发残疾军人);
3.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众;
4.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大家庭难以负担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5.见义勇为负伤人员;
6.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
7.城乡低保对象;
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大病救助范围
尿毒症、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药性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服抗排斥药。
大病不予求助范围
1.吸毒、卖淫、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
2.医疗美容、保健性质理疗;
3.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赔付责任;
4.不能按照区县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