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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房屋拆迁赔偿标准,福州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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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营企业或个人在1984年1月5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向村(社区)、镇(街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给予补助,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另给予300元/平方米的搬迁奖励。

(六)猪舍、牛栏及简易搭盖的房屋或构筑物,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按30~7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在征收期间仍饲养禽畜的,另给予3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贴。

第七条 对于1984年1月5日前建造或具有合法产权的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50%折算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可按杂物间面积的35%并入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杂物间,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的50%进行补助。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性质或用途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营业性店面进行补偿安置。

被征收房屋改作营业性店面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产登记机构确认,持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或税务登记证明,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对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可依据下列规定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一律按原房用途进行补偿。

(一)在1984年1月5日《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二)在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8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三)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发布前,将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非营业性店面改为营业性店面的,可按底层第一自然间(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最多不超过6米)建筑面积的60%确认营业性店面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其它部分的房屋面积按原房用途给予补偿。

店面补偿款可用于购买住宅安置房,但购买住宅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认定的营业性店面面积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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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房屋补偿‍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房屋进行整体区位评估。被征收人不同意按整体区位评估价格及相关规定签约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委托选定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分户评估。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货币补偿金额=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货币补偿金额的,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一条 住宅实行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面积加公摊补偿面积后就近上靠标准房型,或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包括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旧房补偿和公摊补偿、成套房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除以产权调换房屋对接价所得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房型。产权调换房屋的标准房型为45、60、75、90、105、120、135平方米。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实际安置的面积×安置房单价-确认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区位评估价+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成新率+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分户评估方式结算产权调换差价的,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

第十二条 就地安置是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进行安置。

就近安置是指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在同一区域、同一土地地段等级内,或者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虽在不同区域、不同土地地段等级但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小于等于3公里。

异地安置是指从区位等级高的地段安置到区位等级低的地段且征收项目与安置房小区的最短直线距离大于3公里。

第十三条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计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整体区位评估方式进行计价的,被征收房屋旧房补偿单价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标准》(附件1)结合《被征收房屋成新率评定标准》(附件2)计算。

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主要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与附件1所列的主要特征相类似的房屋。在评估中,非主要结构部分的差异不作为提高或降低等级的依据。如局部构件或装修等部分与附件1所列特征不同,局部构件或装修可以按《二次装修项目补偿计价标准》(附件3)进行单项换算。若实际房屋的主要特征与附件1所列的相对差异较大或如有附件3以外的项目,补偿单价可依照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适用的建安工程预算定额另行估算,也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市场评估。

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4米(含4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2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6米(含6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40%;被征收房屋层高超过8米(含8米)的,重置价标准提高60%。

第十五条 除店面及工业仓储用房外,其它非住宅房屋可参照住宅区位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但奖励标准应按非住宅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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