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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低保标准2024最新,银川低保户申请条件多少钱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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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局官网发布的文章《银川市积极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月12日,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发文,确定自2020年1月1日起,银川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4560元。同时明确,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按照低保标准的1.5倍,相应调整提高。

2月3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银川市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高于自治区新标准。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低于自治区新标准。因此,此次全区低保标准调整,银川市城市低保标准维持不变,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4560元,增幅14%。

银川市低保申请条件有什么?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情况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凡持有银川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家庭特殊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低保。

根据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审核审批实施办法(试行)》(银政办规发〔2020〕2号)

第六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要件,应当同时符合。

持有本县(市)区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户籍地低保或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

因就学迁入在银学校集体户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和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的人员;(本办法所称长期是指一年以上的情形)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3.被法院宣告或公安机关出具失踪报案证明的失踪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相关办法和程序认定的人员。

第八条在户籍地居住满一年,城市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县(市)区,可依据申请人实际户籍所属区域或性质进行申请、审核和审批。因特殊原因造成户籍或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参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与申请人户籍登记在一起即具有申请资格,不受在户籍地居住满一年的限制;

(二)申请人或申请人子女因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而将户籍暂时迁出本地的,具有申请资格,不受持有本县(市)区户籍并在户籍地居住一年以上规定的限制;

(三)如家庭成员分别持有本县(市)区非农业户籍和农业户籍的,应根据核定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应城乡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标准,进行审核审批。

(四)其他未尽情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刚性支出是指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租赁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第十条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第三十三条经调查核实,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取消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一)名下拥有的货币财产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二)名下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农用运输车、普通摩托车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等;

(三)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达到两套及以上的(有两套住房但低保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

(四)名下拥有非住宅类房屋,且非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六)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境)留学;

(七)自费出国(境)等明显高于一般生活消费;

(八)拒绝配合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信息的;

(九)故意隐瞒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虚假证明的;

(十)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以及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十一)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备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申请人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的;

(十二)除在校就读学生外,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无故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推荐工作而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劳动的;

(十三)有赌博、嫖娼、吸毒等违法行为的(社区戒毒康复人员除外);

(十四)各类服刑期内的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十五)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民主评议会,或不按规定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

(十六)属于特困供养人员和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孤儿养育津贴的;

(十七)违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作出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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