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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提高呼和浩特市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水平,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将提高2020年城乡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755元/月?人。
二、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542元/月?人。
三、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705元/月?人;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835元/月?人。
四、城镇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和城镇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1600元/月?人和1200元/月?人。
五、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保持不变,分别为1066元/月?人和 496元/月?人。
提高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关于提高2020年度社会救助标准的政策解读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报送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0号),综合考虑2020年呼和浩特市经济增长幅度、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预期增幅、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落实市委、市政府兜底脱贫战略部署,坚持城乡和区域统筹原则,适当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等因素,2020年社会救助标准如下:
一、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725元/月?人提高到755元/月?人,每月提高30元,提高4.1%。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由2019年的6120元/年?人(510元/月?人)提高到6504元/年?人(542元/月?人),每月提高32元,提高6.2%。
依据:
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呼和浩特市经反复测算,城乡低保分别提高4.1%和6.2%比较合理。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7980元/年?人(665元/月?人)提高到8460元/年?人(705元/月?人),每月提高40元,提高6%;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2019年的9780元/年?人(815元/月?人)提高到10020元/年?人(835元/月?人),每月提高20元,提高2.5%。
依据:
按照自治区通知要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及各地区已经实施的标准。”因此确定农村特困分散供养标准为8460元/年?人(6504×1.3=8455.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标准作适当调整,提高到10020元/年?人。
三、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和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不变
城镇特困集中供养标准1600元/月?人、分散供养标准1200元/月?人保持不变;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失能1066元/月?人、半失能496元/月?人保持不变。
依据:
城镇特困供养标准已经超过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因此暂不提高。
按照自治区通知要求:“完全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数的65%和25%确定,同时不得低于各地已经实施的标准。” 2017年以来全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无变化,因此暂不提高。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