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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调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全市社会救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533元/月调整为586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由4433元/年调整为4853元/年。
三、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066元/月调整为1172元/月,其中,基本生活费762元、照料护理费410元。
(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黄州区、麻城市、浠水县、蕲春县、武穴市、黄梅县由8866元/年调整为9710元/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3400元;团风县由8866元/年调整为9280元/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2970元;红安县、罗田县维持8866元/年的标准不变,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2556元;英山县由8866元/年调整为8980元/年,其中,基本生活费6310元、照料护理费26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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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各县(市、区)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要求,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按照各县(市、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增加照料护理经费;集中供养的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增加至各县(市、区)上一年度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3%,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具体标准并公布执行。
四、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的孤儿养育标准:由1066元/月调整为1172元/月。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养育标准:由1705元/月调整为1875元/月。
五、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布执行。
以上社会救助相关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