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产假怎么放假,年宁夏产假休假新规定
据宁夏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办公室主任武振迎介绍,新《条例》明确,夫妻双方可在以下3种情况下,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即山区八县)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者两个均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符合条件的再婚夫妻。新《条例》指出,山区八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或有组织地移民搬迁到自治区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的,自户籍变更之日起3年内执行原户籍地的生育规定。
新《条例》规定,宁夏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这也就是说,一对夫妻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不再需要办理准生证,生产后在乡镇、街道登记即可,但生育三孩的夫妻,需要到户籍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一项简捷便民的改革举措,将来,居民几分钟就可登记完毕,这大大节省了人力和时间。”武振迎介绍。
记者注意到,新《条例》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处罚也作了相应规定,如各级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居民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武振迎说。
据测算,宁夏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新增出生人口主要集中在2017年至2021年5年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0.45万人至0.94万人,新增出生人口高峰出现在2018年,规模在0.68万人至1.41万人。
对于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未按规定办理生育登记手续的,新《条例》规定,由乡镇(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责令其限期补办。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而未办理再生育申请手续的夫妻,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申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宁夏“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增加产假60天
1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宁夏全面“二孩”政策落地;同时规定,在原来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
为认真贯彻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宁夏决定对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在生育和再生育政策方面,将原来的“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为山区八县(即:原州区、海原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盐池县、同心县)的少数民农村居民,或者已有两个子女,经鉴定一个或两个为残疾儿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面,删除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规定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依据国家《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关于完善生育审批制度的有关规定,施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在政策衔接上,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增加了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60天生育假的规定,即: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同时,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条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可以继续享受相关奖励优待。
据悉,宁夏在法规修改前实行的生育政策是一、二、三孩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群体的主要对象是非农业户籍的汉族家庭。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这部分人的生育意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释放。据测算,宁夏全面实施两孩政策后,新增出生人口主要集中在2017年~2021年五年间,年均新增出生人口4500人~9400人;新增出生人口高峰出现在2018年,规模在6800人~14000人。到“十三五”末,全区总人口预计在707万~710万,没有突破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纲要设定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