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江西省内社保关系怎么转移,江西社保关系转移最新办理流程
2017年的相关政策还未出台,小编先整理出仅供参考!
据悉,我省是劳务转移输出大省,做好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尤为重要。为维护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省社保中心下发有关文件,规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规定的要求,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对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的人员,其缴费基数由各设区市按200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现行比例确定,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全市统一。
记者还了解到,作为劳务输出大省,每年春节期间是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高峰,其中也有大量人员留乡创业或就业,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在春节期间及时按新办法为返乡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南昌市已开始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据悉,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省社保中心将在新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开发参保缴费凭证样式,各地可自行打印并发放给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
同时,南昌市社保经办机构也可办理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如果参保人员将参保关系转移到南昌,只需要到南昌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而无需来回奔波。
据了解,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从收到转移申请之日起,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参保人员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发出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作出书面说明;原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对有关信息的核对,并办结各种转出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原参保地转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要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未完全办妥转移手续者按新办法办理
另外,未完全办妥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要按新办法妥善办理基金转移。对2009年底前,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在本地参保)但未转移基金的返乡农民工等跨省就业参保人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新的转移办法,主动和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及时落实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接续。
近日,江西省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江西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实施范围、对象、资金转移、缴费工资指数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说明。
已领取养老金人员不再办理关系转移
《通知》规定,实施范围和对象既包括跨省流动、也包括省内跨市、县(区)流动的人员,即:参加江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个人账户转移分时段计算
据了解,为切实解决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或省内流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问题,《通知》规定:统一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假设某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是1000元,那么参保人可以转移的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每个月为1000×12%=120元。
由于全国各地养老保险在不同时期其参保办法、缴费比例有所不同。为此,江西综合各地情况,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采取了分时段的方法分三种情况计算: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缴费工资指数越高缴费越多待遇就越高
缴费工资指数如何计算,直接影响到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中权益的维护。《通知》规定,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及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设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对此,省人保厅相关人士表示,由于各地区的缴费工资、社平工资(某地区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都有差别,因此转接了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其缴费工资指数需要参照参保地、待遇领取地来确定,“缴费工资指数越高说明其缴费越多,那么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同时拥有多个养老保险关系只可保留一个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或在省内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2010年1月1日后重复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参保人员2009年12月31日前产生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设立的多处个人账户,在办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原规定为其合并。《通知》还规定参保人员只能领取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对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清理作了明确规定。
转入转出可在一地申请办理
《通知》还统一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工作规程。江西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向社保机构递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未提供原参保地《参保缴费凭证》的,可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确定原参保关系。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同意转入,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原参保地发出。
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流动就业人员须凭居民身份证要求参保地社保机构,按全国统一格式开具《参保缴费凭证》。社保机构在收到新参保地《联系函》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前应审核其缴费情况。
45个工作日内完成关系转接
据悉,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应在受理《申请表》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打印《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自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划转,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男性年满50女性年满40周岁流动人员须建立临时账户
另据了解,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含首次参保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
据悉,以下四类人员可补缴养老保险: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具有按江西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补缴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在岗月平工资60%
据了解,养老保险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1995年10月1日。1995年9月30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
补缴人员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缴费比例按单位20%、个人8%计算;补缴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缴费比例按20%计算。按本规定补缴参加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退休后缴费未满15年可延续缴费
从2008年7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
单位改制职工一年内缴清免收滞纳金
对于缴费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属于特困企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取滞纳金;对因参保单位改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按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生效之日算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时间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属享受失业保险金或低保期间的人员可免收滞纳金,其他人员重新缴费时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