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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流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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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这里并未区分是否已经生育孩子)

  2.劳险字〔1988〕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北京流产假的规定

  北京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在北京:《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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