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上海病假工资规定发放标准,上海病假工资如何计算
一、和病假工资有关的连续工龄该如何确认,如何确定打折比例?《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规定: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此规定中的工龄指的是“连续工龄”,而不是“累计工龄”。
如果员工离开过单位后再次入职的,那么连续工龄的起算时间要从新入职开始重新起算,而不是将前后的连续工龄累计计算。二、病假工资的基数如何确认?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规定,病假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
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
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除了以上病假工资基数、打折标准经常碰到的问题,企业或劳动者还需要了解以下病假工资计算的特殊规定:
1、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职工病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不包括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自缴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