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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试用期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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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找工作到一个单位,都会遇到试用期的问题,甚至有些不良企业延长试用期不给员工转正,或者试用期一到就找理由解聘员工,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员工的权利,特别是毕业生们好好了解一下吧,下面我们来通过案例具体来了解~

案例:大学生小王毕业后应聘到一公司任职员,入职时老板说要试工3个月,试用合格才能留下来,试用期的工资是1800元。试用期结束,小王就以“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给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公司赔偿双倍工资、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王的要求正当吗?

第一,小王工作3个月,可以主张从入职后第二个月到离职之时一共2个月的双倍工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小王可以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补交3个月的社会保险,不符合补交条件的应当给劳动者相应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小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具有第38条的法定情形,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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