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温津贴发放规定,重庆高温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重庆高温费发放标准公布
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今年高温津贴和往年一样没有变化。从事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和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室内作业的人员,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35℃以下的,高温补贴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若有用人单位拒发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逾期不发将处2000元~10000元的罚款。
发放标准
目前,我市采取按高温工作日津贴的方式领取高温补贴。其中,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高温天气,具体有三种发放标准。
第一种:高温天气在35℃以上37℃以下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
第二种:37℃以上的,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第三种:40℃以上高温工作人员每月最多可领20元/天的补贴。
重庆高温补贴标准一览
1、高温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的5到9月份。
2、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一般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5元标准发放;中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0元标准发放;强度高温天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15元标准发放。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为一般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为中度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为强度高温天气。
3、高温补贴发放对象
判断是否属高温补贴发放对象有两个标准,符合其一即算。分别是:从事露天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4、高温补贴不能计入最低工资
高温补贴是要纳入工资总额的,但不能计入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不能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降温饮料等防暑物资不能算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企业不能以发放饮料、绿豆等防暑降温饮料充当高温补贴。高温补贴应以现金的形式发放。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
6、用人单位不发高温补贴,员工可以投诉
员工在高温下作业却没收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村级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高温补贴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7、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
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员工以确保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8、劳动者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可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其它高温福利
国家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工作。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
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重劳动(搬重物、锯刨、挖掘等)、中等劳动(锯木头、开卡车、粉刷、摘水果等)、轻劳动(打字、缝纫等),分别为不超过20、30、40分钟;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几点提醒
1、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高温作业岗位津贴的不再享受以上高温补贴。
2、清凉饮品不得冲抵高温补贴。根据2012年四部委联合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清凉饮品不得冲抵高温补贴。
3、高温补贴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若遇到高温下作业却没领到高温补贴,可通过企业所在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争取合法权益,或拨打12333投诉。用人单位拒不发放的,劳动者可向用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4、高温补贴计入工资要缴个税。高温补贴不在最低工资范围内,须以现金形式发放。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因此,高温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