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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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81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分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2) 同级工会的代表;
(3) 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劳动者;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代表用人单位。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