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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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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者对上述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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