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制度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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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员中考核任命。兼职仲裁员从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选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录。
对重大或者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