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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工伤保险制度乃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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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历史原因,企业和事业单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工伤政策。企业的工伤政策多出自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而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工伤政策多出自原人事部。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颁布,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十年间走在前列。两年之后,2005年12月29日,《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破冰。《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后,始将事业单位纳入强制参加工伤保险的对象。

  推动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及职工都持欢迎态度。从事业单位角度,工伤发生之后,以因工致残为例,工伤人员的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都需要用人单位来支付,这部分费用数额巨大、不可预知,用人单位不但负担承重,而且需要承担极大风险,参保则可以避免大量复杂的事务和矛盾,减轻经济上的负担。从职工角度,由于机关事业单位的伤残抚恤办法较为滞后,其工伤待遇反而低于企业。例如,在一些省市,随着物价水平上涨,企业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还确立了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参保,可使职工工伤权益得到保障甚至提高。

  努力实现事业单位应保尽保,是建立覆盖所有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一步,为国家机关、参公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起到先行试点、乃至示范的作用。同时,建立统一政策规定、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人员在工伤保险中享受同样的社会保障,真正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并为我国长久以来并行两线的社会保险制度最终统一做出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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