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4050养老保险政策年最新
按照规定,原湘潭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纳入38号文件对象的按38号文件执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属于“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并且年龄达到“4050”的人员,经调查确实已经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可申请社保补贴。
申报社保补贴登记时,灵活就业人员必须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湘潭市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后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提供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合同书》复印件;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属于“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家属”、“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并且年龄达到“4050”的人员经调查确实已经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由本人提供人员类别相关资料,并填写《湘潭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做好服务工作,目前,岳塘区各街道、社区社保员均开展了该项业务的培训。
“五险一金”参保人员缴费比例
“五险一金”指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各地的“五险一金”缴费标准并非完全一致。在下调之前,缴费比例一般是这样的:
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左右,单位缴纳20%左右;
医疗保险个人缴纳2%左右,单位缴纳10%左右;
失业保险个人缴纳0.5%左右,单位缴纳1.5%左右;
工伤和生育保险个人不用缴纳,单位分别缴纳0.5%和1%左右;
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纳比例相同,根据各地情况分别缴纳6%到百分之十几不等。
湖南省4050下岗职工新政策及退休年龄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精神,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的规定,将对我省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实行社会保险费补助,以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来源
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支出列入“特定就业政策补助”科目。
二、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
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的适当补助。
三、社会保险费补助的对象
社会保险费补助范围限定在国有困难企业的“4050”下岗职工。
国有困难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1、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2、连续亏损2年以上(含2年)。国有困难企业每年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认定。国有困难企业认定时必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企业近3年来的财务决算报表。3、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标准
国有困难企业中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难以实现再就业的“4050”下岗职工(至2009年12月31日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社会保险费补助。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之和计算(不包括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3年)的企业补助不高于80%;对连续亏损2年的企业补助不高于60%。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结合企业实际自行确定。
五、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国有困难企业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4050”下岗职工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需提供国有困难企业认定表、“4050”下岗职工花名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上个季度为“4050”下岗职工缴费明细账单、《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对上个季度已缴纳的“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申请,经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上。
六、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地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用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做好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清理和对帐工作,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核拨补助资金,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全面或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的,除收回违规资金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的执行期限不超过2011年底。
(二)对计划破产的国有困难企业,从进入破产程序之月起,停止支付社会保险费补助。
(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