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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0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茂人社〔2020〕104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分局)、财政局、税务局,茂名滨海新区财政与国资管理局,茂名高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和国资管理局,茂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茂南分局、电白分局: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8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社会保险各有关险种2020年度(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00%,即20268元/月;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即2924元/月。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19年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756元的300%,即20268元/月;下限继续按2019社保年度标准执行,即3803元/月。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8元的300%,即18264元/月;下限为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8元的60%,即3653元/月。
四、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88元的300%,即18264元/月;下限为全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410元/月。
五、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2020社保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四个险种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20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医疗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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