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小微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政策认定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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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项减税政策中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主要有哪些?哪些类型的企业和人群将受益? |
6项减税政策中,我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有四项: 一是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受益对象为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具体来讲,就是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享受20%优惠税率减半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
二是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受益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标准可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
三是开展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受益群体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试点地区为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 四是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该政策为执行到期后今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受益群体为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有关企业等。 |
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向税务机关备案吗? |
纳税人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需要提请注意的是:在填报年度申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应注意:1.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勾选正确2.资产总额(万元)单位是否填报正确。 |
四、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五、新办企业当年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六、上一年度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本年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吗? |
上一纳税年度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
七、小型微利企业本期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下期预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下一期预缴时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一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
八、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汇算清缴时可否享受优惠? |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申报时未享受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小于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抵缴以后年度的所得税。 |
九、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二)职工总数不超过 500 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 2 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 亿元。(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 60 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 0 分。 |
符合上述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
十、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经过认定吗?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无需认定。企业可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即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 |
十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优惠政策是否需要税务机关批准? |
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无需税务机关批准,由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但企业应在汇算清缴期间进行备案,备案不迟于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的时间。企业备案时,需要填报备案表格,同时按照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
十二、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优惠政策是否要另外提交证明材料? |
为简化备案报送资料,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76号)规定办理备案,在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项目立项文件时,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即可,不需另外向税务机关报送证明材料。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办理2017年度优惠备案时,应将其在2018年汇算清缴期内取得的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规定栏次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