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泰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泰安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泰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日前,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从2020年1月1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
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明确参保范围。本次两项保险合并是指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明确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原两项保险缴费基数不一致的,统一按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新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两项保险统一征缴,基金合并运行,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保障生育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当地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四)规范享受待遇条件。用人单位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各地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五)加强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两项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医疗服务协议内容和指标,充分利用协议管理,推进医疗保障智能监控系统建设,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督,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六)完善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执行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统筹地区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动住院分娩等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
(七)提升经办服务水平。两项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统筹地区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办理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推动经办服务水平提质增效。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将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尚不具备条件的可暂时保留。
(八)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各统筹地区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从各地人口形势和基金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统计信息系统和生育保险监测指标,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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