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湘潭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湘潭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湘潭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湘潭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全省生育险和职工医保将合并
10月1日起启动实施工作,参加医保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从湖南省医疗保障局获悉,《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已正式印发。自2019年10月1日起,湖南省全面启动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
意见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险合并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即统一参保登记。生育保险基金将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与此同时,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推行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两险合并后,原有的相关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渠道,即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以及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
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办理了参保缴费手续的,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的,原则上不予补办,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对于特殊情况,可按规定办理后,享受待遇:
1、新生儿在出生28天内(含28天)取得统筹地区户籍,并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其他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含当年新迁入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新生儿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需转城乡居民医保等)导致未能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在办理户籍手续后60天内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第30天后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住院起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设置住院起付标准: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为6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为800元;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起付标准将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当年度起付标准控制在上年度均次住院费用的10%-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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