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泸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解读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政策。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同时有基本的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2020年泸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报销比例、报销条件有哪些政策规定,一起来了解吧。2020年泸州生育保险报销必须符合以下2个条件: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满12个月,具体来看看详细政策规定吧。
一、2020年泸州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比例流程条件政策
市政府八届74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泸州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12月31日起,泸州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合并实施。
两险合并是哪两险?
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
②生育保险:个人不缴费,由单位缴费
两险合并,生育保险是取消了吗?
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意见》显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五险一金”变“四险一金”了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不是取消生育保险,也不是“五险”变“四险”。是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总体思路的改革,不存在生育险取消的说法。
缴存比例有哪些变化?
用人单位按照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之和确定新的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75%缴纳(其中,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按上年度职工个人工资总额的7.4%缴纳),职工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此外,《意见》还明确了统一缴费基数上下限。此后,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90%为基数缴纳;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缴纳。
待遇标准有变化吗?
《意见》明确,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继续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
泸州女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
在泸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低于限额标准按实支付):
★自然分娩的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26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1800元。
★难产(含剖宫产)生育医疗费:三级医院5600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及以下医院2500元。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生育医疗费300元。
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假期天数计发。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依据2016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在原有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计划生育假60天,男性护理假2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意见》明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泸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意见》指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总额预算管理,开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实行住院分娩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等方式付费,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医保智能监控,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管,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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