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生育保险怎么报销,产检费用能否报销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现就其中涉及的有关生育保险待遇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规定的 , 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三、本通知从 2020年5月1日 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2020年5月1日之前分娩、妊娠终止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原政策执行;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新政策问题解答
施行新政策后,生育津贴有哪些变化呢?
女职工分娩的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有变化啦,在原来不少于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了30天。其中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143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月份分娩,也可以享受新政策吗?
根据以上规定,2020年5月1日零时之后生娃、流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保险待遇,都按新规执行,而此时间之前的都按照原政策执行。
我在一家刚成立的公司上班,公司无上年度无生育保险缴费,我该如何享受津贴?
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津贴发放天数。
生育保险
问题五十四
问 54.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 54.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两项保险的参保登记。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不参加生育保险。
问题五十五
问 55.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
答 55.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35%按月缴纳,其他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0.5%按月缴纳。
问题五十六
问 56.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 56.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内按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待遇的50%支付。
问题五十七
问 57.如何进行产前登记?
答 57.参保女职工确定怀孕并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表或生育服务证后,需携带怀孕诊断证明、社保卡、本人银行卡等材料,至省医保中心或医院医保服务站办理产前登记。经核准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医疗待遇。
问题五十八
问 58.异地生育需要事先申请吗?
答 58.参加省本级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异地工作、异地居住等原因到本统筹区外(指福州市区以外)的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分娩妊娠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要事先申请。
问题五十九
问 59.异地生育如何申请?
答 59.(1)现场办理:至医院医保服务站或省医保中心办理备案登记,填写《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
(2)办理产前登记时(现场或APP途径)同时备案;
(3)特殊时期未能及时登记的,可事后说明原因。
问题六十
问 60.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时限有多久?
答 60.职工应当自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携带相应材料到省医保中心按规定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问题六十一
问 61.手工报销生育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答 61.生育津贴提供1-4项材料;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提供1-7项材料;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供1-9项材料(除第7项外):
(1)《省本级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受理单》(可现场填写);
(2)出院小结或《疾病证明书》(需医院盖章);
(3)参保职工生育服务证信息的核对方式,以便利可及为原则从以下三种方式选择其一:产前登记信息、政务共享信息查询、参保职工自行提供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因流产未及时办理生育服务证明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可提供结婚证替代;
(4)本人银行账户信息(注明开户行支行名称)。
(5)医疗费用有效收费票据原件(门诊、住院需印章齐全);
(6)医疗费用清单(门诊、住院金额应与收费票据金额一致并加盖医疗机构费用清单专用章);
(7)《省本级未刷卡生育医疗费用备案表》(可现场填写);
(8)《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申领生育医疗待遇个人承诺书》;
(9)结婚证或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问题六十二
问 6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哪些待遇?
答 62.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不包括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如流产);其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职工参保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支付生育的医疗费用。
参照福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省本级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800元的待遇。
问题六十三
问 6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 63.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问题六十四
问 64.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哪些?
答 64.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分娩住院期间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治疗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问题六十五
问 65.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答 65.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生育: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流产(含人工流产或引产):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